浙江湖州一名女子,参加朋友婚礼,错将1000块份子钱随到了楼下成人宴的礼薄上。等她反应上来,想要追回钱款时,对方却百般刁难。女子灵机一动,想出了一个好办法,让对方乖乖把钱转了过来。
叶宁欣看着手机里发来的短信,她知道,这1000块钱,单凭自己是要不回来的。 于是,她选择报警。 事情还要从两天前参加朋友婚礼说起。 当天,朋友举办婚礼的酒店,承接了两场宴席,还有一场成人宴。 但叶宁欣并不知道。 据叶宁欣说,朋友的婚礼在二楼,他们结婚照的展板在一楼楼梯转角处。 另外,一楼门口放了一张收份子的桌子,坐着两个人,一个收份子,一个记礼单。 叶宁欣以为这两个收份子的人,是收朋友婚宴的份子。
毕竟随出去的是真金白银,叶宁欣当时还特意给两位收份子的人说:我是新娘这边儿的朋友,这个份子给你们。 然而,那两个收份子的人,并没有告知叶宁欣,他们是办成人宴的,她走错了之类的话,直接就把叶宁欣的红包收了。 等到叶宁欣发现的时候,事情已经过去了两天。 是新娘朋友翻看了礼单后,发现没有叶宁欣的名字,主动询问了她。 叶宁欣这才后知后觉,发现自己把份子随错了。 她赶紧问朋友要了婚礼酒店的电话和微信,将当天发生的事情前因后果跟酒店工作人员讲了一遍,问酒店方完了,当天办成人宴的人的电话,对方姓俞。
随后,她立即打电话给俞先生,将事情的前因后果阐述了一遍,俞先生表示,回家看看礼单,给她回复。 叶宁欣心想,还好,遇到好人了,愿意配合她基地决问题。 然而,到了晚上,她叶没收到俞先生的任何回复。 叶宁欣发短信过去询问,俞先生却用自己在忙,搪塞了回去。 叶宁欣觉得情况不妙,想把钱要回来,看起来并不容易。 第二天,叶宁欣再次发短信督促俞先生,尽快查查礼单,给她一个回复。 可对方依旧说自己很忙,没时间。
叶宁欣只好报警,在警方的介入下,俞先生给的回复是周天给叶宁欣转钱。 叶宁觉得俞先生不靠谱,她怕自己等到周天,又被放鸽子。 于是,叶宁欣又找来当地媒体帮忙,当媒体拨通俞先生电话时,俞先生暴跳如雷,气冲冲的说:你让她拿出证据来。 这不是自相矛盾吗?前一天还给警察说,周天还叶宁欣钱,今天又说让叶宁欣拿出证据。 电话拨通,双方叶没说上两句,俞先生就把电话挂掉了。 十分钟后,叶宁欣收到了酒店方转给她的1000块钱,并附说明“这是楼下顾客还您的钱。” 网友:竟然有这种人,穷疯了吧。 那么,从法律角度,我们该如何认定此事?
1、俞先生拿到这1000块钱,属于不当得利,叶宁欣有权要求返还。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叶宁欣是随份子随错了,不属于上述情况任何一种。 所以,有权要求俞先生返还。 而俞先生一拖再拖,拒不返还,这种行为无论是从道德还是法律层面的,都是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2、叶宁欣参加婚礼,给朋友随份子,这种行为系赠与。 《民法典》第658条规定: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结婚随份子的性质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属于赠与行为的一种。 生活中,这类事情,一般都是礼尚往来,有来有回,也是一种代表友好的象征。
3、叶宁欣给俞先生随礼,属于重大误解,是无效的行为,所以,俞先生应该将1000块钱如数退还给叶宁欣。 《民法典》第147条规定: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据叶宁欣说,当时朋友的结婚照在酒店一楼门口,而俞先生举办成人宴的收礼桌也在一楼门口,很容易造成误解。 对于此事,你有什么样的看法,欢迎留言评论。
地图在脚下
穷不一定,爱贪小便宜是真的,🖕
逢年好大雪
不当得利,睡不着觉啊。
来了来了
记账的人有问题,既然她说了是新娘一方的就应该知道对方走错了帐桌。
用户75xxx25
也不给小孩积点德
大漠祥云
叶宁欣这么厉害能不能把黑子到期债务要回来?
天天好心情
新娘朋友:谁送礼了我不知道,但谁没有送礼我知道。妈蛋,新郎新娘今天好不容易翻身当一次领导体验收礼的快感,你竟然敢不送,说你呢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