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重庆,女子发现家里面太脏,自己又没有时间打扫卫生,于是找了一个家政工,让家政工帮忙做一下家里的清洁。没想到,家政工工作时突发脑梗,花了一二十万的医疗费都没能出院。事发后,家政工称女子家的冰箱太臭,她是因为冰箱臭味导致脑梗,要求女子承担80%的医疗费。 (来源:第1眼新闻) 林女士是某公司的职员,工资虽然不高,但事情很多,平时加班就算了,周末还经常要做工作上的事情。 前段时间,林女士闲下来,看到家里的卫生状况,又不太想动,于是通过某平台搜索了一番家政工,让家政工上门打扫。 事发这天,家政工刘某按照约定时间来到林女士家,然后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开始为林女士家打扫卫生。 接水、拖地、擦柜子,刘某手脚麻利,动作也很快,林女士看了一会儿就没再管了,打开电脑继续忙自己的事情。 谁知没过多久,林女士突然听到扑通一声,刘某发出一声惊叫,林女士赶紧放下手里的事情前往查看。 怎料,竟看到刘某倒在厨房里。 林女士将刘某送到医院后,医院诊断结果显示刘某突发脑梗,并对刘某进行救治。 目前,刘某已在医院花了一二十万,还没有出院。 刘某和丈夫认为,林女士家至少应该承担80%的医疗费,理由是林女士家冰箱里的肉食都腐坏了,很臭。 刘某在打扫冰箱卫生时,闻到冰箱里的味道受不了,进而导致脑梗发作,晕倒在地。 1、刘某到林女士家打扫卫生,和林女士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这点很重要! 很多人喜欢把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混为一谈,好像两者是一个东西,实际上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不是一回事。 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者劳动过程中形成一种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为劳动者。 劳务关系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接受劳务并支付对价而形成的相互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比如家庭或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关系,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关系。 2、区分完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我们再看两种的法律后果。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重点,劳动关系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劳务关系不能适用于工伤保险条例。 也就是说,即便刘某因为工作原因,在工作地点受伤,也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3、提供劳务受伤,适用的是《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意思是说,林女士一方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要看林女士一方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的大小等因素。 我们都知道,脑梗是一种常见的脑血管疾病,通常是因为动脉粥样硬化导致血管壁增厚、血管腔狭窄,最终可能形成血栓,阻塞脑血管导致。 林女士冰箱里的肉腐坏,家里臭,不会导致刘某脑梗发作,所以林女士就刘某突发脑梗住院一事,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4、这是不是说,林女士可以高枕无忧呢? 事情没有这么简单,《民法典》第1186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公平责任)由双方分担损失。 正常来说,如果损害由受害人过错造成,应当由其自己负责;如果由行为人或者第三人过错造成,应当由行为人或者第三人负责;只有找不到过错人,比如紧急避险,双方都没有过错,才能适用公平责任。 也就是说,只要有过错责任人,就不能适用本条规定。
但是现在存在一些滥用公平责任的情况,不管对错,都对加害人与受害人“各打五十大板”,平均分担损失。 这一点,需要大家重视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