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冀某是一家公司的员工,在公司承包的一家果园工作。某天,冀某邀请了几名朋友一

龙哥看法 2025-02-03 15:56:33

北京,冀某是一家公司的员工,在公司承包的一家果园工作。某天,冀某邀请了几名朋友一起来果园吃饭。可一个朋友在吃过饭后,去池塘边钓鱼时,跌进池塘中溺亡。这下朋友的家人不干了,把果园和冀某以及几名朋友一起告上法院,请求赔偿各项损失47万余元。

(来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原来,冀某是公司雇佣来看管果园的,案发当天冀某邀请了王某等几个朋友一起来果园游玩,还一起吃了午餐。吃午餐的时候,冀某和60多岁的王某还喝了点小酒。

酒足饭饱之后,王某主动说要去果园的一处鱼塘看看,要体验一把钓鱼的感觉。冀某怕王某喝多了出点事,就和一起吃饭的洛某说,请洛某看着点王某。

刚开始的时候,王某坐在鱼塘垂钓的指定区域,洛某就在旁边一起。可没一会,洛某说起身要去上个厕所,王某就换了个位置去钓鱼。

不知怎么的,王某手里的鱼竿掉进了鱼塘里面,王某就尝试去捞,结果连人带杆一起落入了池塘当中。旁边的小朋友赶紧呼喊大人,请大人来帮忙。

洛某因为会游泳,赶紧跳进池塘里寻找王某,可找了很久也没找到。最后消防和民警都到了,把王某打捞了上来。捞上来之后,王某早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

王某的家人急了,要求冀某和冀某的公司,以及与王某一起吃饭喝酒的朋友都赔偿损失,说是因为他们,才导致王某出了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因此,王某的家人要求冀某和他的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84983元,要求洛某等一起吃饭的几名朋友赔偿各项损失192491.5元。

法院认为:

我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失的,应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当天自己饮酒以及身体情况应当明知,在此情况下,仍然选择危险性较高的钓鱼行为,之后又自行打捞鱼竿导致溺亡,其过于自信放任自己的行为导致危险发生,应对发生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另外,冀某作为活动的组织者,明知鱼塘存在危险,还放任王某去钓鱼,其对王某的死亡存在过错。

冀某所在公司在果园内经营没有经过审批的鱼塘,未在周围设立明显的标识,放纵员工带人休闲游玩,其自身亦存在过错。

作为同饮者的洛某等人,并没有在吃饭时对王某劝酒,亦没有在王某发生事故后拖延报警导致王某死亡。在众人无大冲突矛盾的情形下,应当相信人性善良的一面。

因此,对于王某家人主张各方赔偿的诉求,法院判令冀某和其公司各自承担王某死亡损失15%的责任,各自赔偿11万余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但冀某和其公司都不服,都提起了上诉,公司说:

1.当天请客是冀某的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而且公司已经对鱼塘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冀某也安排了洛某配图王某钓鱼,亦尽到了相应的安保义务。

2.鱼塘的水深也就1.5米,是王某过于自信将自己置于危险之中导致事故发生。王某自己对安全的忽视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3.一审判决对于一家从未对外开展经营的果园而言责任过重。

冀某则说:

1.当天自己只是邀请洛某等人来吃饭,并没有邀请王某,而且是王某来了之后自己非要喝酒的。

2.酒后王某主动要去钓鱼,自己还安排了洛某跟着,只不过洛某上厕所的功夫,王某就溺水了,自己已经尽到了充分的照顾义务。

3.水塘水位仅1.5米,不足以导致成年人溺水,是王某自己过于自信才发生事故。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裁决。

二审法院认为:

我国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的鱼塘在公司承包的果园范围之内,公司作为鱼塘的经营和管理企业,应尽到合理的安保义务。因公司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未设置合理的救援措施和专业救援人员,导致不能第一时间发现王某落水并实施有效救助,应认定其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缺失。

冀某作为活动组织者,邀请朋友聚餐、游玩,对王某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防止或者避免独自垂钓风险发生。一审法院基于其过错判令其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公司和冀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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