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平江,一女子开服装店,进来一个大妈,说她在厕所摔了一跤,衣服湿了,想买件最便

史涣评案 2025-01-31 16:08:33

湖南平江,一女子开服装店,进来一个大妈,说她在厕所摔了一跤,衣服湿了,想买件最便宜的羽绒服,女子说最便宜的也要278元,大妈:能50元卖给我妈?我活不了多久了,身上也没啥钱,买贵的也穿不长浪费。女子顿时泪湿眼眶,做出一个意想不到的决定。 李女士开了家服装店,店面不大,各式各样的衣物挂满了墙壁和衣架,生意不是很好,但能养家糊口。 1月20日晚上,店里没有顾客,李女士准备靠到9点,她就准备下班,虽然生意惨淡,但也不能早退,做生意就得有做生意的样子。 她站在柜台后,手里拿着一本账本,仔细地核对着一天的账目。 这时,门被推开了,一阵冷风随之涌入店内,走进来一位满脸皱纹、头发花白的大妈。 大妈穿着朴素,身上还沾着水渍,显得有些狼狈。 她一进门,就四处张望,眼睛在衣服架上扫来扫去。 李女士见状,连忙放下手中的账本,问大妈想买啥样的衣服?是外套还是内搭?还是羽绒服? 大妈叹了口气,告诉李女士,她刚才在旁边的厕所里摔了一跤,衣服湿漉漉的,天气冷,她实在冻的不行,就想买件最便宜的羽绒服。 李女士看大妈脸色苍白,病怏怏的,她随手拿出一件羽绒服给大妈,说最便宜的278元,她也不挣钱了,卖给大妈吧。 没想到,大妈直接跟她搞价搞到50元,李女士真觉得难以置信,她是看大妈可怜兮兮的,才没挣钱给她的,她还这么搞价,哪有50元一件的羽绒服呀,进货价都不止这么多。 大妈这时嗫嚅着告诉李女士:老板,我身上没那么多钱。我……我得了癌症,上半年在医院花了几十万看病。现在在做化疗,手里实在没剩几个钱了,我活不多久了,买贵的也穿不长,浪费了。 李女士听到这里,鼻子一酸,泪湿眼眶,她当即决定,分文不收,直接把羽绒服送给大妈,帮她穿在身上。 大妈得知李女士白送给自己,又惊讶又感激,她说这怎么行?李女士做生意也不容易…… 李女士告诉大妈没什么的,赶紧穿上吧,别冻坏了身体。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李女士在了解到大妈身患重病,经济困难后,出于同情和善意,决定将原本打算出售的羽绒服无偿赠送给大妈。 大妈对此表示接受,并感激不已。这一行为完全符合赠与合同的定义,即李女士作为赠与人,将自己的羽绒服无偿给予大妈,受赠人大妈表示了接受。 因此,李女士送大妈羽绒服的行为构成了一种赠与合同关系。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李女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包括将财产无偿赠与他人。 李女士赠与大妈的羽绒服是其合法所有的财产,且她的赠与行为是基于同情和善意,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同时,该赠与行为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因此,李女士的赠与行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这一行为不仅体现了李女士的同情心和善意,也彰显了社会正能量。 对此,你怎么看? (信源:晓辉在路上 2025-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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