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点人事不行吗?河北,男子花了100元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为50000

午夜游民 2025-01-31 15:01:26

干点人事不行吗?河北,男子花了100元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为50000元,保险期1年。没想到,在保险到期前3个月,男子踩着马扎子取物时,不小心摔倒头部着地,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后,男子的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可保险公司却拒绝。理由是,无关键性证据证明原告死因,对其死因存有异议。协商未果,男子家属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理赔5万元。法院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邢某在2017年6月6日,通过中介,花了100元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该保险于2017年12月6日正式生效,期限为一年,保额为5万元。也就是说,该保险在2018年12月6日失效。

没想到,在2018年3月,邢某踩着一个马扎子取物时,因为一个不留神,马扎子发生了倾倒,邢某没有反应过来,直接摔倒在了地上,当场就失去了意识。

邢某的家属发现后,立刻将邢某送到医院进行抢救。遗憾的是,经医院检查,邢某瞳孔散大固定,无心跳、脉搏,确认患者死亡。

处理完邢某的后事,邢某的妻子无意中发现了邢某生前所购买的保险,于是联系了邢某的儿子小邢,两人一同来到当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岂料,在核实了保险相关信息之后,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理由如下:

1.邢某生前所委托的保险中介,因为涉嫌存在保险诈骗的行为,保险公司已经报警,目前正在处理当中。

2.邢某死亡虽然是事实,但是死者家属没有关键性证据证明死者的死因,保险公司对死因存在异议。

综上,保险公司拒绝进行理赔。

邢某家属无法接受,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付50000元。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邢某的家属提交了如下证据:

1.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原告邢某妻子、儿子,均为合法的第一顺位继承人。

2.邢某所购买的保险合同原件,证实邢某与该保险公司存在相关合同约定。

3.医院出具的院前急救病历一份,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及居民死亡殡葬证各一份。证明邢某在被送到医院之后,已经死亡的事实。

保险公司辩称:

1.我方认可邢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人身意外保险合同, 对于双方存在的合同约定无异议。

2.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邢某的真正死因,故保险公司对邢某的死亡原因存疑。

另,邢某已经入土为安,且因为死亡时间过长, 已经不具备重新进行法医鉴定的条件。

法院怎么判?

法院审理时查明,邢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且不违背法律的相关规定,故真实有效。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

《保险法》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综上法院认为,邢某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双方各自的义务。 另根据原告的供述,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以及邢某所在村委会的证明,足以认定邢某的死因为意外摔伤导致,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作为邢某的继承人有权主张该保险理赔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因保险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实,邢某的死因并非意外,故应该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邢某家属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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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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