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女子剖宫产后入住预定的月子中心,月嫂在护理时,将装有热水的矿泉水瓶放置到女子小腿附近,导致女子双腿小腿烫伤。等女子找到月子中心谈赔偿时,月子中心不愿赔偿,还说热水瓶会烫伤是常识,女子自身应承担责任。月嫂也辩称是女子擅自活动下肢才导致的烫伤,月嫂没有责任。女子将月子中心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决。 袁琴千挑万选的月子中心,竟然会出现这么严重的失误,导致她无缘无故花费8万元去治疗烫伤的腿。最让袁琴无法容忍的,是月子中心一副你奈我何的态度! 在2023年时,袁琴刚检查出怀孕不久,就赶紧去准备关于生产的各种东西,除了孩子的东西以外,最重要的就是找到一个靠谱的月子中心。 袁琴是千挑万选,货比三家,终于让她找到一个性价比不错的月子中心,趁着还没涨价,于是赶紧预定下来,就等着生产完有专业的月嫂照看。 7月份的时候,袁琴检查出来不适合顺产,再三权衡决定剖宫产。 剖宫产后,袁琴像泄了气的皮球一样,任由家里人安排。入住之前预定好的月子中心后,凡事都听月嫂的,毕竟人家是专业的。 月嫂说袁琴腿凉,就告诉袁琴要在两腿中间放置热水瓶,袁琴没有拒绝。可放完之后没多久,袁琴就觉得腿上火辣辣的疼。 让家人查看后才发现,月嫂放置在袁琴两腿中间的热水瓶,其实就是矿泉水瓶灌的热水,已经把袁琴的两条小腿都烫伤了。 家人赶紧找来月子中心的负责人,因治疗烫伤不在月子中心的能力范围内,于是袁琴家人赶紧将袁琴送往医院救治。 经过一番治疗,烫伤虽然解决,但也花费了不少,足足有8万块钱。本来是图着月子中心专业,没想到却惹来这等横祸,袁琴很是恼火。 更加让袁琴气愤的是,月子中心一推二六五,口口声声说烫伤跟他们没关系。还表示任何一个成年人都知道热水瓶会烫伤,是袁琴自己的责任,跟月子中心无关。 袁琴当然知道热水瓶会烫伤,但是月嫂说要放,袁琴刚下手术台迷迷糊糊的,只能听月嫂的,怎么反倒成了袁琴的责任了? 月嫂大呼冤枉,声称自己放置热水瓶的位置没问题,要不是袁琴擅自活动下肢,也不会触碰到热水瓶,导致两条小腿烫伤。月嫂尽职尽责,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月嫂不管,月子中心不负责,袁琴怎么就无缘无故多了8万块的治疗费用?袁琴一气之下将月子中心告上法庭,索要应有的赔偿。 在法庭上,月子中心据理力争,认为自身并不存在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66条的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月子中心表示,虽然袁琴是剖宫产,但当时是清醒的状态,在月嫂跟她说要放置热水瓶的时候,袁琴是知晓的。 热水瓶长时间放置在皮肤上是会烫伤的这件事属于常识,袁琴身为一个成年人肯定懂。所以月子中心认为,烫伤是由于袁琴自身不注意导致,跟月子中心无关,拒绝赔偿。 月嫂跟月子中心一个鼻孔出气,认为她是在尽到身为月嫂的职责。袁琴生产后腿部发凉,在得到袁琴的允许后才将热水瓶放置到两腿中间。 为了防止热水瓶会烫伤袁琴,月嫂还特意放置的离双腿有点距离。是袁琴不听话,擅自移动双腿,才导致触碰到热水瓶而烫伤,跟月嫂无关。 袁琴也有话说,热水瓶长时间放置在皮肤上会导致烫伤既然是常识,那么月嫂作为资深的护理工,也应该尽到告知和提醒的义务。 但是月嫂在放置完热水瓶后就再也没有管过,才会导致袁琴双腿烫伤,月嫂是有责任的。 法院审理认为,月嫂作为专业的护理人员,应当知晓袁琴剖宫产后的意识并未完全清醒,在这种情况下,照顾袁琴更应该细心小心。 在明知道热水瓶会导致烫伤的情况下,月嫂还是将热水瓶放置到袁琴两腿中间,而后未及时提醒和多加照顾,致使袁琴小腿烫伤,月嫂应承担全部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月嫂作为月子中心指派的护理人员,在发生意外导致被护理者损失时,应由月子中心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法院最终判决,袁琴自身受伤并无过错,不需要承担责任。月嫂的责任由月子中心承担,判决月子中心赔偿13.3万余元。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留言评论。 (人物均为化名)
重庆,女子剖宫产后入住预定的月子中心,月嫂在护理时,将装有热水的矿泉水瓶放置到女
午夜游民
2025-01-28 00: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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