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子曾借哥哥的名字买房,20年后卖房时,900万售房款哥哥却只给850万,

午夜游民 2025-01-28 00:17:13

北京,男子曾借哥哥的名字买房,20年后卖房时,900万售房款哥哥却只给850万,并表示只要弟弟放弃母亲的遗产,就归还剩余50万。男子照做后,哥哥仍不还钱,还说房子本就是自己的,是拆迁得来的,给弟弟850万是为解决继承纷争。男子气愤将哥哥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决。 小海签署完放弃母亲遗产继承权的承诺书后,却迟迟没有等到哥哥小顺能把50万售房款还回来。小海登门要钱时,小顺的一番话气得小海顾不得骨头亲情,将哥哥告上法庭。 事情的起因还要从2001年说起,那时的小海拼命挣钱,就想能给家里买套房子,解决住房问题。可当他把钱攒够了,也没有了购房资格。 有钱没地儿花的苦恼,小海是深有体会。眼看房价一时一变,现有的钱再往后可能就不够买房的,于是小海无奈下定决心,用别人的名字买房。 哥哥小顺恰巧是有购房资格的人,反正小顺跟父母住在一起,以后父母的房子可能也归小顺,所以小顺还是愿意将购房资格拿出来卖个人情给弟弟小海的。 虽然房本上写的是小顺的名字,但所有购房材料都是小海保管的,购房款以及购房费用都是小海夫妻俩支付的,就连再出租房屋的时候,租金也是进入到小海的名下。 2021年的时候,看着房价攀升,小海决定将房子卖掉。跟买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小顺也配合更名过户,但就是900万的售房款是打到了小顺的名下,让小海有点担忧。 好在是亲兄弟,900万房款到账后,小顺马上就把钱打到小海的账上。但小海却只收到850万,难道是系统出错了?小海赶紧询问小顺怎么回事。 小顺却说只给小海转了850万,剩下的50万等小海签订好放弃继承的承诺书后再给。 原来小顺是担心小海会跟他争抢母亲的遗产,但小海却从未想过要跟哥哥争夺,毕竟是骨肉亲情,而且小海也不差钱,也不需要争夺遗产。 于是小海爽快的签订了放弃遗产的承诺书,就等小顺把剩余的50万售房款还回来,但苦苦等了很久却还是没有收到。 等小海问小顺是不是转了账的时候,竟然听到小顺说根本就没打算把这钱还给小海,还说这钱本就是自己拆迁安置所得。 小海愤怒的质问小顺,既然是拆迁安置所得,为什么还要给小海850万呢? 小顺却说,那是为了解决家庭继承纷争给的小海,没给的50万也是还没分割的家庭共同财产。 见过说大话的,但没见过睁眼说瞎话的。小海一气之下,也顾不得骨肉亲情,将小顺告上法庭,要求归还50万的售房款。 小顺却还是那副样子,就说房子本就是自己的,拆迁后安置给了900万,但是小海跟他闹要分家,所以才给了小海850万。 小顺把自己说得很委屈,就好像小海是那个欺负人的一方一样。 小海据理力争,拿出当初购房的合同和相关凭证,还有自己支付购房款的凭证,证明房子是自己出钱买的,只是借用了小顺的名字而已。 根据《民法典》第5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当初因为小海没有购房的资格,才借用了小顺的名字买房。小顺是知情同意的,而且在买房后,所有的手续都是在小海手里保管,小顺也从未支付过购房款。 所以当初购买的房产其实跟小顺一点关系都没有,就是名字是小顺的而已。所以20年后卖房的售房款,也应该全部由小海所得,小顺无权扣押50万不予返还。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而且小顺还曾提过要求,只要小海能放弃母亲遗产的继承权,就归还50万。小海做到了,但是小顺还是不还钱,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小顺跟小海并未就借名购房一事签订书面合同,但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明材料可以认定小海跟小顺就借名购买一事达成过合意。 根据《民法典》第143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小顺虽然说850万是为了解决家庭继承问题转给小海的,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佐证,因此法院不予采信。 给予借名买房所产生的所有收益都应该归小海所有,因此法院判决,小顺归还50万给小海。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留言评论。 (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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