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男子的妈妈因脑囊肿去世,他担心自己遗传,买了2份重疾险,12年交了8万多,却发现一条款:脑囊肿不赔付,男子想全额退保,还拿出一份录音证据,不料,保险公司称:条款给你前妻看了,你不同意为啥转保单啊?
2013年的时候,吴先生的妈妈患有脑囊肿,因为这个病去世了。
他非常担心怕自己遗传此病,为了给自己一个保障,他在两个业务员那里买了两份保险,被保险人是自己。
此后,吴先生每年光这2份保费就要交7287元。
他这一交就是12年,一共交了8万多块钱。
然而,一次偶然的机会,吴先生发现了一个问题,让他难以接受,后悔万分。
那天,别的保险业务员和吴先生推销的时候,对保险里的条款说的非常详细,两人交流之后,他才明白自己购买的保险里不包含脑囊肿的保障。
吴先生回家急忙翻出尘封已久的保险合同,仔细查看后,果然在在重大疾病说明中看到了脑囊肿不在保障范围内的条款。
吴先生感到十分愤怒和失望,他认为业务员有虚假宣传的嫌疑。
他回忆起,当初购买保险时的情景,当时业务员信誓旦旦的保证脑囊肿在保障范围内,他才放心购买的。
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吴先生还拿出来当初与业务员的录音对话作为证据。
录音中,吴先生:买的时候说了因为我总拉肚子,肠癌,我妈脑肿瘤,脑囊肿,我担心这个才买的。
业务员女:对对对。
因此,吴先生多次找到保险公司,要求全额退保。
然而,保险公司的消保负责人却表示,他们听过吴先提供的录音,并且还找吴先生的前妻核实过情况。
保险公司认为,一开始吴先生投保时,是他前妻作为投保人给他投保的。后来,他们离婚,投保人变更为吴先生。
另外,他们手头也有一段和吴先生前妻的对话,其中吴先生的前妻表示,当时投保时吴先生不在场,事情过去多年,她也记不清楚细节了。
而且,保险公司还说,他们当初已经跟吴先生前妻详细解释了合同条款。
再说,当初吴先生和前妻离婚后,转保单的时候,他是认可的,如果不认可,转他那干嘛呢?
吴先生认为,保险公司就是一面之词,反正合同中对于脑囊肿不在保障范围内,没有明确告知,他要求全额退保。
此案中,吴先生主张保险公司存在虚假宣传,业务员承诺脑囊肿在保障范围内,但是,实际合同并未包含。
如果,保险公司或者业务员确实做了这个承诺,与合同条款不符合,则可能构成虚假宣传。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吴先生提供的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之一,用来证明保险公司的虚假宣传。
然而,保险公司也可能主张业务员的行为是个人行为,或者录音内容存在误解。
所以,是否构成虚假宣传还是要根据更多的证据和事实来判断。
吴先生认为,他将录音交给保险公司了,来回沟通三次,可是,对方却没有看录音,明显搪塞推诿。
而保险公司对于有没有讲过脑囊肿这一条款,只是回答:条款给他们看过,他们都是大学毕业,条款看不清吗?
《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通常来说,保险公司或者业务员应该向吴先生提供充分的提示和解释说明,尤其,是在吴先生表示对于脑囊肿疾病的担忧,才买的保险,就更应该明确告知。
本案中,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对于合同中,关于脑囊肿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进行明确告知,那么,该免责条款可能对吴先生不产生效力。
吴先生要求全额退保,保险公司表示,吴先生有退保的权利,但是,怎么个退法,还需要具体协商。
如果说,吴先生真的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业务员或者保险公司确实没有明确解释、告知该条款的注意义务。
《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那么,吴先生因保险公司的误导或者虚假宣传产生了重大误解,而且,对他造成了实质性影响。
因此,吴先生有权保险公司撤销保险合同,并要求全额退保。
不过,要证明重大误解不是容易的事,这需要充分确凿的证据来支持。
最后,保险公司表示,看吴先生是按照现金退保,还是别的方式,不过,保险公司认为合同是有效的,如果,吴先生不满意,可以走法律途径。
吴先生表示,他还是想全额退保,已经把情况反映给有关部门了。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呢?
简单
保险就特么诈骗
一般的帅
这不保那不保
武穴刘鑫鑫哥你在哪里
退了赶紧重新买有赔脑肿瘤的
韩氏琉
宁可相信猪上树,别信保险员那张嘴
用户11xxx20
保险公司是这不保,那不保,其他全保!不过保留有12年前的录音………这瓜香。期待下一回合!
生意人
你可以买但不保!有的保险等于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