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阳,一小区周边发生多起车窗被砸案,民警深夜前去巡逻,结果看到一男子形迹可疑

爱波尚克 2025-01-28 23:04:44

湖南衡阳,一小区周边发生多起车窗被砸案,民警深夜前去巡逻,结果看到一男子形迹可疑,于是便打算上前盘查,谁知男子倒头跳入了河中不幸溺亡,事发后,男子家属将警方告上了法院索赔200万元,法院会怎么判?

一小区附近突发多起车窗被砸盗窃案,警方于是安排巡逻队员前去巡逻,事发凌晨3点左右,巡逻队员发现蒋某形迹可疑,于是便打算上前盘查。

谁知,蒋某突然跑向河边并跳了河,巡逻队员报警后,民警安排相关人员进行搜索打捞,两日后,蒋某遗体被打捞上岸,经过鉴定为溺亡。

事发后,蒋某家属认为警方查问及未及时施救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导致蒋某死亡。于是,蒋某家属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警方该行为违法,并要求警方赔偿200余万元。

从法律角度来看,这起案件涉及多个层面的法律分析。首先,我们从刑事责任角度分析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在这起案件中,警方上前盘查蒋某的行为属于正常的执法活动。他们的目的是为了调查小区周边的车窗被砸案,维护社会秩序和居民的财产安全。警方在盘查过程中,并没有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只是正常询问蒋某的行踪。

蒋某突然跳入河中这一行为,是警方无法预见的。警方在发现蒋某跳河后,也迅速采取了报警和施救措施,尽到了合理的救助义务。所以,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来看,警方的行为并不构成该罪。

接着,从行政责任角度分析警方是否存在违法执法行为。警察在执行巡逻盘查任务时,是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和程序规定的。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警方在发现蒋某形迹可疑后,上前盘查是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在盘查的方式方法上,并没有违反相关规定,也没有采取过激的行为导致蒋某跳河。而且,在蒋某跳河后,警方也积极展开了救援行动。虽然最终未能挽救蒋某的生命,但不能因为救援结果不理想就认定警方的行为违法。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判断,应当基于行为发生时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而不是事后的结果。

最后,从民事责任角度分析警方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这起案件中,警方并没有过错行为。他们的正常执法行为与蒋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蒋某跳河是其自主的、突发的行为,警方无法预见和控制。所以,从民事责任的角度来看,警方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在审理这起案件后,认为面对警方查问,按照社会一般人的普遍认知,均不会采取逃跑并跳入河中这种极易造成人身伤亡的方式应对。

而且,在蒋某跳河之后,也是已穷尽其能力范围内的危难救助手段。最后,在蒋某落水到最终将蒋某打捞上来的整个过程中,警方均未放弃搜救。

最终,法院经过审慎的审理和分析,驳回了蒋某家属的诉讼请求,认定警方的行为既不违法,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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