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女子以个人名义申请贷款时被告知其因征信有问题、其只能以公司的名义申请且还要刷流水。女子信以为真并用自己的身份证接手了一间空壳公司。可谁料,公司一天就收到849万元转入款。异地警方将女子刑拘后,法院判刑9个月。女子刑满释放后,又被受害人告上法庭索赔。
(来源:河南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女子郭某出生1989年。2023年8月,郭某在网上申请办理贷款时,被告知其征信有问题,其只能以公司的名义办理贷款。
郭某同意后,“工作人员”表示要将一个空壳公司转至其名下,但过户后需要先刷流水,待公司流水稳定后就可以办理贷款。
郭某表示同意,但声称自己没有路费前往当地办理过户手续。
“工作人员”给郭某转账1900元路费后,郭某到当地办理了公司过户手续。
郭某拿到公司营业执照、公章、法人章、对公账户U盾、密码及绑定的手机卡等后,通过邮寄的方式,寄给了“工作人员”。
2023年8月27日,仅一天的时间,就有9个账号往该公司账户转入共计849万元。事后该公账往多张银行卡转入139万元。
61岁的王某就是9个被害人之一,其被网络诈骗后,往该公司转入了共计10万元。
该公司账户出现异常后,银行联系郭某。
郭某知道出事后,主动报警处理。同年12月,福建警方以涉嫌帮信依法传唤郭某。
2024年3月,福建法院以帮信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8千元。
2024年9月,郭某刑满释放。同年11月,郭某注销以其名义办理的公司以及公账。
得知郭某已注销公司后,一直都没有将钱追回来的王某,将原法人郭某告上法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4条规定,企业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据此,王某要求郭某返还其10万元本息。
郭某辩称:
其不认识王某,也未与其联系过,更没有对其实施诈骗等任何行为,故其认为,王某要求其返还所谓得利,没有事实依据。
法院认为:
首先,《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1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第46条同时还规定,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相关帮助的违法犯罪人员,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外,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生效刑事判决书确认,虽然郭某未直接参与诈骗行为,但其向诈骗活动提供相关帮助,故其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因其违法犯罪行为所产生的民事侵权责任。
其次,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故,因郭某的违法行为构成侵权,其应当对王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后,王某未尽谨慎注意义务,轻信他人谎言并导致其钱财被骗,王某自身亦存在过错,故可以酌情减轻郭某一方的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综上,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判定王某自身承担30%的过错责任。即郭某应当承担70%赔偿王某7万元损失的责任。
也就是说,郭某本以为自己可以获得所谓贷款,结果不仅什么都没有得到,还被判刑9个月并背上了共计849万元的债务。
郭某在庭审时陈述称,刑事判决的8千元罚金至今都没有缴纳。这就意味着,即便王某打赢了官司,一时半会也要不回钱。
希望大家务必要引以为戒,谨防诈骗!
fu1027
一直认为被诈骗的人都是活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