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李志坚去世后,妻子王秀兰坚守婆家,悉心赡养婆婆。婆婆刚离世,丈夫的二哥李志远却突然出现,声称王秀兰住的房子是他建的,要求弟媳搬出。王秀兰震惊不已:二哥早年与婆婆断绝关系,从未尽赡养义务,竟来争房子。判决结果大快人心。
(来源:南京中院)
在一个小巷子里,有一户人家,门楣上挂着一块斑驳的牌匾,上面刻着家和万事兴。这户人家曾经确实和睦过,但如今却因一场房产之争,闹得鸡飞狗跳。
王秀兰是个温柔贤惠的女人。她的丈夫李志坚,是个老实巴交的工人,几年前因病去世,留下王秀兰和年迈的婆婆相依为命。
王秀兰没有改嫁,而是选择留在婆家,照顾婆婆,她觉得自己有责任延续这个家的温暖。
婆婆是个慈祥的老人,对王秀兰像亲生女儿一样好。她们一起做饭、聊天、晒太阳,日子虽然平淡,但充满了温情。然而,好景不长,婆婆也因病离世,留下王秀兰一个人守着这栋老房子。
刚办完婆婆的丧事,王秀兰还没从悲痛中缓过神来,就听到了一个晴天霹雳的消息。丈夫的二哥李志远,突然找上门来,说这栋房子是他建的,他要求王秀兰从家里搬出去,把房子还给他。
王秀兰一听,顿时傻眼了。她怎么也没想到,这个从未尽过赡养义务的二哥,竟然有脸来争房子。
原来,李志远早年因为和婆婆闹矛盾,一气之下断绝了来往,这么多年从未回过家,更别提赡养婆婆了。
“二哥,你怎么能这样?”王秀兰忍着悲痛,质问李志远,这房子是婆婆盖的,你当年早就和家里断绝了关系,从没尽过一天赡养义务,现在怎么有脸来争房子?
李志远却说:这房子是我当年申请的宅基地建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上写的是我的名字,房子当然是我的。你一个外人,有什么资格住在这里?
王秀兰怎么也想不到,二哥竟然如此无情无义。她坚决不同意搬出,李志远见状,竟说要通过法律解决。
王秀兰心里虽然委屈,但她知道,自己不能就这样轻易放弃。她找到了李家大哥和三姐,希望他们能为自己作证。
大哥坚定地站在王秀兰这一边,说:秀兰,你放心,我们一定会为你作证的。这么多年,你对咱妈的付出,我们都看在眼里,二哥的做法太过分了。
三姐也是个明事理的人,她嫁人后虽然不常回家,但对家里的事情还是一清二楚的。
她也站在了王秀兰这一边,说:二哥当年因为婆媳矛盾就离家出走,这么多年从没回来过,也没尽过赡养义务。现在回来争房子,简直是无理取闹。
然而,就在王秀兰准备充分,准备迎接官司的时候,李志远却突然提出了一个让人震惊的消息。
他说,他手里还有一份更早的宅基地使用权证,证明这栋房子是他先申请的。
一、土地权属的争议处理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4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这意味着,当土地权属发生争议时,首先应当通过协商来解决,协商不成时,则可以由人民政府进行裁决。
在本案中,李志远和王秀兰对于房子的土地权属产生了争议。李志远声称他拥有更早的宅基地使用权证,而王秀兰则认为房子是婆婆盖的,自己作为婆婆的赡养人,有权继承房产。
这种情况下,双方应当首先尝试通过协商来解决问题,但显然双方协商未果,因此可以寻求人民政府的处理。
二、“一地两证”的法律问题
“一地两证”是指同一块土地,同时存在两个不同的土地使用权证书。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并不罕见,往往是由于历史原因、登记错误或法律变更等因素导致的。
在本案中,李志远声称他拥有两份宅基地使用权证,一份是他自己申请的,另一份则是他声称比王秀兰手中的证件更早的证件。这就涉及到了“一地两证”的法律问题。
对于“一地两证”的情况,法律上通常会根据证件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登记时间的先后等因素来判断权属。
如果两份证件都是合法、真实的,且登记时间有先后之分,那么通常会以先登记的证件为准。
然而,如果其中一份证件存在违法或登记错误的情况,那么其法律效力就会受到质疑。
三、赡养义务与遗产继承
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的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这意味着,在遗产继承中,赡养义务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
在本案中,李志远作为儿子,对母亲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然而,他早年因婆媳矛盾与母亲断绝来往,从未尽过赡养义务。相反,王秀兰作为李志坚的遗孀,对婆婆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
因此,在遗产继承上,王秀兰有权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婆婆的遗产,包括这栋房子。而李志远由于未尽赡养义务,其继承权应当受到限制或剥夺。
法院审理认为,李志远虽然持有两份宅基地使用权证,但其中一份证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存在疑问。
李志远作为儿子,未尽到赡养义务,其继承权应当受到限制。而王秀兰作为李志坚的遗孀,对婆婆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有权继承婆婆的遗产。
因此,二审法院改判,驳回了李志远的诉讼请求,确认房子归王秀兰所有。(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