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内江,男子请朋友餐馆吃饭,消费了285元结账时变449元,他提出异议,服务员

广瓦下州 2025-01-22 17:44:40

四川内江,男子请朋友餐馆吃饭,消费了285元结账时变449元,他提出异议,服务员又给他打了张单子,他们喝了4瓶啤酒却又变成了16瓶,男子说还是不对,服务员没去核对,反而从吧台抽出100元退给男子,男子不同意,服务员这才去核实,收了他285元,男子觉得餐馆连续算错3次账,肯定是故意的,提醒大家买单一定要看账单,别让餐馆钻空子,餐馆:服务员新来的,不熟悉。男子:那她咋不少收钱,反而多收?

男子请2个朋友餐馆吃饭,他们点了几道家常菜,和一瓶标价68元白酒,他们每次聚会,都是喝完白酒,再来点啤的,他就又要了一提啤酒。

3个人谈笑风生,推杯换盏,一瓶白酒下了肚,又喝了四瓶啤酒,吃的沟满壕平,男子准备结账走人。

他来到吧台买单,服务员给他打了一张单子,他一看消费449元就觉得不对劲,而且,他明明点的是68元白酒,怎么变成88了?

别看男子是个糙老爷们,可他心细如发,他点菜时,酒菜一共多少钱,他心里大概就有数了,他觉得他们3个人顶多消费300元左右,不可能是449元。

他提出质疑,让收银员核对一下,对方又打出一张消费单,递给了男子,他挨个一核对,他们喝的是4瓶啤酒,单子上竟然变成了16瓶,这要多出个一两瓶,他觉得可能是收银员马虎,但多出这么多瓶,肯定是连唬带蒙。

他再次提出质疑,让他难以置信的一幕发生了,按理说顾客说只喝了4瓶,单子打出16瓶,到底是4瓶还是16瓶?服务员应该进行核对才是。

但收银员没去核对,反而从收银盒里抽出100元退给了男子。

男子有些恼火,他更加确定,餐馆不是疏忽而是故意的,看他们3个男人,觉得他们粗心,而且喝了不少酒,也不会留意账单,就成心多收钱,如果被发现就说算错了,没发现就白得了。

男子按耐住怒火,让收银员去核对,多收了164元,想拿100元打发他,这是拿他当冤大头吗?

收银员一看男子不依不饶,不好打发,这才去核实,然后收了他285元。

可男子余怒未消,在他看来,餐馆这可不是什么马虎大意,而是成心的,一次算错他能理解,可能是忙中出错,两次算错,他不能原谅,三次算错,那就是心术不正了。

但餐馆却说,给男子算错帐的服务员是新来的,对业务不熟悉,算错了而已,又不是故意的,有账不怕算重算,发现及时改正退钱不就行了吗?

对于这种解释,男子嗤之以鼻,新来的?她怎么不少收钱而是多收?其实就是连唬带蒙。

男子把自己的遭遇曝光,给大家提个醒,希望出去吃饭,别大意,核对一下账单,没啥丢人的。

有的餐馆居心叵测,故意趁顾客喝多了酒,或者一看都是男顾客,觉得他们大大咧咧,一般不看账单,就往账单上加酒加菜,多收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如果餐馆确实存在故意多算账的行为,那么这种行为就构成了对消费者的欺诈。

消费者有权要求餐馆按照实际消费金额进行结算,并有权要求餐馆按照消费金额的三倍进行赔偿。如果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则餐馆应赔偿五百元。

《价格法》第40条规定:经营者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餐馆如果存在故意多收费的行为,就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

相关价格主管部门可以责令餐馆改正,没收其因多收费而获得的违法所得,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如果情节严重,还可以责令餐馆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民法典》第496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如果餐馆在账单上设置了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如没经消费者同意的额外服务费、开瓶费等,且这些项目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存在,并没向消费者进行明确提示和说明,那么消费者可以主张这些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即消费者无需支付这些不合理的费用。

具体到本案,虽然没直接提及格式条款,但如果餐馆在账单中添加了没经消费者同意的额外收费,且没进行明确提示,那么消费者的这一权利同样适用。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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