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讲武德!”四川南充,三名男子到莲花湖钓鱼,收获一直不大,后来将心一横,找来180多米的渔网在湖里捕捞起来,并成功捕捞了花鲢、白鲢等鱼类400多斤,而后,当地公安机关介入,对三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送到看守所过年。 (来源:封面新闻) 莲花湖是南充某县的一个人工湖,也是当地的一处风景区,平时很多居民到莲花湖游玩,当地为了净化湖里的水质,往湖里放养了很多鱼类。 敬某、姚某等三人是钓鱼爱好者,经常约着到各地钓鱼,他们钓鱼的技术虽然一般,但熬更守夜、蹲点能力很强。 事发前,他们听说莲花湖里的鱼很大,没有人钓,遂趁凌晨无人的时候,到莲花湖钓鱼。 也许是收获不行,没有钓到什么大鱼,三人坐在一起合计,要不咱们用网子捞一波?另外附和,同意用网子在湖里捞鱼。 三人的执行力很强,他们先是找到180米的渔网,接着又准备好工具,然后在1月17日凌晨开始下网捕鱼。 当天凌晨5时左右,市民到湖边晨练,看到敬某等人正在湖里捕鱼,而且收获不少,遂掏出手机拨打了报警电话。 当地派出所接警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当场将敬某三人抓获归案,并扣押若干捕鱼工具。 湖里的鱼是有主物(公园管理方),不是无主物,敬某等人为了非法占有湖里的鱼,用渔网对湖里的鱼进行捕捞,是在剥夺公园管理方对鱼的占有,其行为应该认定为盗窃罪。 1、花鲢、白鲢等鱼类400多斤。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了盗窃数额的认定方法。 比如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发票、购买记录),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这些鱼值多少钱,可以根据有效价格证明予以认定。 2、刑法规定的盗窃罪,说的是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这句话要分成两段看: 第一,盗窃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盗窃数额没有达到较大,但具有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等情节的,构成盗窃罪,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前文说的盗窃数额较大,司法解释规定,是指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 这些鱼就算按照8块钱一斤计算,敬某三人的盗窃的金额也已经达到了盗窃罪的射程范围。 3、注意,《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敬某三人是共犯关系,他们每人的犯罪金额都是400多斤鱼,而不是平均分摊在每个人的头上(即一人一百多斤)。 区别是根据他们的作用不同,主观恶性大小,量刑情节等给予不同的处罚。 最后,有网友说,称敬某等人为钓鱼爱好者,是在抹黑我们钓鱼人,我们钓鱼人从来不干这些缺德事,不是自己钓的鱼,绝对不会要。 还有网友说,为了几条鱼去里面过年,真划不来。 关注@蚂蚁说法 关注时事新闻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