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怀孕5周的女子小芳,在散步时遭小伙周强劫财。周强见色起意,强行与小芳发生关系,并带回家中要求小芳为其服务。小芳苦苦哀求才得以脱身。事后周强因害怕自首。法院认定周强涉嫌强奸罪、强制猥亵罪和抢劫罪。周强上诉,要求二审去掉抢劫罪。
(来源: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当天傍晚,小芳像往常一样,在小区附近的公园里散步。她享受着微风拂面,心里充满了对未来宝宝的期待。
周强见小芳独自一人,便起了歹念。他悄悄靠近小芳,突然掏出一把刀,恶狠狠地说:把钱都交出来!
小芳被吓得颤抖着双手,把身上的钱都掏了出来。然而,周强并不满足于此。他见小芳长得漂亮,又怀孕在身,竟然起了色心。他一把抓住小芳,将她拖进了附近的草丛。
小芳拼命挣扎,但周强力气太大,她根本无法逃脱。在周强的暴力威胁下,小芳被迫与他发生了关系。事后,周强还不满足,他强行将小芳带回家中,要求她为自己服务。
小芳心中充满了恐惧和绝望,她不知道自己该怎么办。她苦苦哀求周强放过自己,表示自己不会报警。
周强见小芳如此可怜,心中稍微动了一下,但最终还是没能抵挡住内心的邪恶。他让小芳为自己服务完后,才放她离开。
小芳回到家后,立刻报了警。警方迅速展开调查,很快就将周强抓获归案。周强在审讯中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但他却认为自己只是劫色,并未劫财。
他声称自己当时只是想要点钱,但小芳主动提出了转账,他拒绝了,只是后来拿走了小芳的手机。
然而,警方调查发现,周强在抢劫过程中确实拿走了小芳的手机,并且事后还将其丢弃。这足以证明周强有抢劫的意图和行为。
案件很快进入了审判阶段。在法庭上,小芳作为受害人出庭作证,她详细地描述了周强的罪行和自己的遭遇。周强则试图狡辩,声称自己只是一时冲动,并没有想要伤害小芳。
一、周强的强奸罪
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周强在公园里,用刀威胁小芳,强行与她发生了关系,这明显就是强奸行为。所以,周强构成强奸罪,这是板上钉钉的事。
二、周强的强制猥亵罪 根据《刑法》第237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周强不仅强奸了小芳,还把她带回家中,要求她为自己口服务。这种行为,明显就是强制猥亵。所以,周强也构成了强制猥亵罪。
三、周强的抢劫罪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周强一开始就用刀威胁小芳,让她把钱都交出来。虽然小芳提出转账,但周强拒绝了,他还是拿走了小芳的手机。
这手机,就是小芳的财物,周强用暴力手段抢走了,这就构成了抢劫罪。
周强辩称自己只是想要点钱,没想要手机,而且后来还把手机丢了。但这并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
因为抢劫罪的关键在于,你有没有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只要你抢了,不管你怎么处理抢来的东西,都构成抢劫罪。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根据周强的罪行,判了他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000元,同时判令他赔偿小芳的损失1800元。这个判决,是合理的,也是公正的。
周强不服一审判决,他认为自己没有抢小芳的手机,不算抢劫。
但二审法院认为,抢劫财物后丢弃,并不影响抢劫行为的成立。周强用暴力手段抢走了小芳的手机,这就构成了抢劫罪。
所以,二审法院驳回了周强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这个结果,让小芳感到欣慰。她终于看到了正义的力量,看到了法律的威严。她知道,自己虽然遭遇了不幸,但法律会为自己讨回公道。
周强的行为真是太恶劣了!他不仅抢劫了小芳的财物,还强奸了她,甚至强制猥亵她。
这种行为,简直就是丧心病狂!法院判他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000元,真是太轻了!应该判他更重的刑,让他一辈子都在监狱里度过!(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