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泗洪,一女子把车停在了小区禁停区,物业发现后给左前轮上了锁,并在车上贴了“禁止停车、违规上锁”的通知单。可女子开车时并未注意到通知单和车锁,直接启动了车辆,结果导致车辆受损。事后,女子报了保险,而保险公司却把物业告上了法院,认为应当由物业来担责。法院判了!
(来源:泗洪法院、澎湃新闻)
据悉,小莉开的这辆车是其父亲的。事发前2天,小莉开车回小区时,发现楼下没停车位了,于是就把车停到了小区北门那片空旷的地方。
虽然那里挂着“禁停区域”的牌子,但她想着这里这么空旷,停几天应该没事,于是就直接把车停在了那里,匆匆回家去了。
次日,物业公司发现小莉的车后,准备在车上找找联系电话,结果小莉没有在车内放置电话号码。而物业也不知道这辆车是谁的,所以就直接给左前轮上了锁。
至于为何给左前轮上锁,因为驾驶位上车时容易发现。可为了以防万一,物业还在小莉的车挡风玻璃上贴了一张告示单,载明:禁止停车、违规上锁。
事发当天上午,小莉外出办事,她匆匆忙忙上了车,都没发现车锁和车挡风玻璃上的告示单,直接就发动了车辆出发,结果因为车轮被锁,导致了车辆受损。
刘某得知女儿小莉把车给弄坏后,十分地心疼,他立即联系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安排了工作人员前来处理。
后保险公司进行了理赔,但在理赔后却找上了物业公司,认为物业公司的上锁行为是导致车辆受损的直接原因,因此向物业公司追偿。
物业公司对此并不认可,认为事发地点本就不能停车,而且那里都设置了提示标志。
此外,工作人员在对小莉的车上锁后,在前挡风玻璃上贴了提示单,小莉开车前连看都不看,这完全是小莉自己的责任。
而小莉认为,物业公司没有权利锁车,而且锁车的方式也过于粗暴,这是导致车辆损坏的根本原因。
之后,保险公司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保险理赔的损失。
有的人认为,物业公司做得没错,小区里的秩序就是需要大家共同维护的;
也有人认为,物业公司虽然有权管理,但锁车的方式确实有待商榷,毕竟这样可能会导致车辆受损。
那法院会怎么判?
1、物业公司负有小区内的车辆管理的义务。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物业公司对小区内的公共区域负有管理义务。
按照《民法典》第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
涉事地点是小区公共区域,由物业公司管理,物业公司在涉事地点设置了警示标志,禁止车辆乱停放,这属于其管理的范畴和能力范围。
因此,物业公司在管理上并没有过错。
2、物业公司有权锁车,且车辆损坏并非物业公司的责任。
涉事地点是小区的禁停区,可小莉在明知的情况下,仍将车辆停放在禁停区,该行为已经违反了小区内的秩序。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公共区域的管理者,有义务维护小区内的公共秩序。
从物业公司的行为来看,物业只是对小莉的左前轮上了锁,而且还在挡风玻璃上贴上了告示单。
可是小莉在开车前并未对车辆的状况进行检查,而导致车辆受损。
因此,物业公司的锁车行为并无不当,也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3、保险公司虽然有权对物业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但必须物业公司存在过错。
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但是小莉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占用公共区域,物业公司只是履行了应尽的义务。
且车辆的损坏是小莉的过错导致,物业公司对于小莉车辆的损坏并不存在过错。
因此,保险公司并没有向物业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依据。
综上,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已经尽到合理提醒义务,且其并未超出必要的限度。
最终,法院驳回了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