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男子相亲和女友一见钟情,订婚后,女友多次去男子处与其同居。几个月后,按照约定双方商定结婚,男子却提出推迟婚期。女友追问原因,男子认为,两人同居而女友没有怀孕,担心不能生育,要求女子怀孕后再结婚。女友提出双方一起去婚检,男子嫌丢人不去,马上让女友退还订婚礼5万元。女友觉得吃亏拒绝了,男子一怒之下将女友告上法庭。法院判决令人意外!
周文突然提出推迟婚期,王琴很纳闷,之前周文恨不得早日结婚,怎么突然变卦?
王琴把周文悄悄拉到一边,问他:“你咋想的,不想和我结婚了?”
周文吞吞吐吐的说不出话来,被王琴逼急了,周文才说:“咱俩都同居了,你怎么一直没怀孕?该不会是生不出来吧?”
王琴气红了脸,眼泪在眼眶里打转:“你侮辱人,怀不怀孕是我一个人的事吗,我不背这个锅,要不一起去做个婚检!”
周文不乐意了:“我壮的像牛一样,肯定不是我的问题,要做你去做,我不去丢那个人!”
两人发生了争吵,周文说这都是父母的主意,谁家也不愿意花钱娶个不能生育的女人。
自己也是没办法,让王琴体谅一下他的难处。
王琴考虑再三后认为,周文是个妈宝男,啥都听家长的,没有自己的主见。
这样的家庭不能嫁,趁没领证不如及时止损,她当即提出了分手。
令王琴万万没想到的是,一直对他百依百顺的周文,一听要分手立马和她翻脸,那速度简直比翻书都快。
周文提出:“分手可以,17000块的订婚礼,还有我转给你的各种红包有5万多块钱,你不用多给,退给我5万就行。”
王琴羞愤难当,和周文交往了大半年的时间,自己付出了巨大的代价。
不但辞了好工作,还照顾了周文的母亲大半个月。
自己一个女孩子家,浪费了青春和时间,还搭上了自己的清白之身。
再说,订婚礼和红包都是周文自愿给的,也不是自己找他要的,凭什么要回去?
周文做的更绝,也不和王琴啰嗦,转头就把她告上法庭要求退钱。
周文和王琴可谓是一见钟情,第一次见面就相互对上了眼。
他们认为,对方就是上天给自己安排的那个人,交往后两人的感情很快升温。
你侬我侬时周文提出非分要求,王琴坚持,最起码要订了婚,自己有了保障才能在一起,否则吃亏的是女人。
周文恨不得马上把王琴娶回家,但他老谋深算的父母却给他出了个主意。
让他先订婚,订婚只给一小部分订婚礼,给女方吃颗定心丸,然后再把生米做成熟饭。
到时候不怕到手的鸭子飞了,如果王琴未婚先孕,说不定彩礼钱都省了。
在父母的安排下,双方很快举行了订婚仪式,周文给了王琴17000块的订婚礼。
王琴在长沙工作,而周文却远在在宁波,相隔两地很难见面。
周文对女友日思夜想,趁着假日去找王琴。
一番甜言蜜语,哄的王琴如同喝了蜜一样。
加上两人已经订婚,王琴觉得早晚是周文的人,半推半就的留周文住在自己的房间。
周文待了一周,王琴才恋恋不舍的送走了男友,从那以后,周文只要有假就来找王琴团聚。
不久后周文母亲生病,周家提出让王琴去照顾,王琴辞了工作,一心一意的照顾未来的婆婆半个多月。
婆婆痊愈了,王琴原来的单位也回不去,只好另找了一份和周文离得比较近的工作。
有时太想周文了,王琴就去他那里住,虽然两人没领证,但形同夫妻。
按照双方家长的约定,这对恋人要在国庆假日结婚。
然而,就在快到婚期时,周文和母亲主动来到王琴家,提出要推迟婚期。
说等王琴怀孕了才结婚,原来,周文一家怀疑她无生育能力。
王琴无法接受这奇耻大辱,提出双方去做婚检,说不定是谁的问题,自己不背这个锅。
两家为此闹掰了,周文把王琴告上法庭,让他退还自己在她身上花的5万块钱。
1、王琴提出分手,周文想要回5万块的彩礼是否合理?
《民法典》第661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在订婚的情境下,这些财物的给付,通常是以双方能够顺利结婚为前提条件的。
然而,婚期推迟以及最终未能结婚,是由于周文一方提出不合理的要求,而非王琴的过错导致。
2、红包的性质,如果是表达爱意的一般性赠与,则无需退还,如果是基于结婚目的的赠与,则需要退还。
《民法典》第663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③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王琴并未出现上述情形。
周文如能证明,转给王琴的红包是为了促成婚姻而给予的大额款项,可能会被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条件未成就(即未结婚)时,可能需要退还,否则无需退还。
3、法院判定王琴无需退还这笔赠与。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周文一方存在过错,且王琴在交往中付出,辞掉工作照顾周文的母亲,由此可以看出王琴结婚的目的非常明确。
而周文要求王琴怀孕后才结婚,违反婚姻自由,和违背公序良俗。
法院判决,王琴无需退还5万元。
男方可谓机关算尽,没想到鸡飞蛋打成结局。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人皆为化名。
(案例来源:岳阳法院)
判决合情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