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一男子认识了一女高中老师,当即一见钟情,随后就开始了追求,可是女教师对此并不感冒,拒绝对方后,不曾想男子觉得对方是在考验自己,于是便展开了疯狂的追求,女教师被迫辞职更换了学校,奈何还是男子还是没有放过,依然紧追对方,无奈,女教师只能报警求助。
据悉,王女士2年之前是一高中的老师,期间认识了男子周某,周某当即对王女士一见钟情,随后就展开了积极的追求,可是王女士对此并没有感觉,于是就拒绝了周某的追求,奈何周某并未放弃,反而更加疯狂了。
无奈,王女士只能辞掉了高中的工作,后重新应聘另外的学校,周某得知后,多次在门口等候王女士,并拦截、追逐对方,于是,在学校的帮助下,王女士选择了报警。
警方调查后,认为周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寻衅滋事,于是决定对其进行行政拘留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周某对王女士多次拦截、追逐的行为,符合该条规定中的第二项,因此警方依法对周某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并无问题。
如果这种追逐、拦截他人情节特别恶劣的,那么,周某的行为则会构成寻衅滋事罪,按照刑法的规定,可面临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当然,从民事责任角度来看,周某的行为侵犯了王女士的人身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第一千零三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周某的疯狂追逐、拦截行为,严重影响了王女士的行动自由,对她的心理和精神造成了伤害,若王女士因此产生精神方面的疾病或遭受经济损失,如因心理问题就医产生的费用等,王女士有权依据民法典向周某主张民事赔偿责任,要求周某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以弥补其精神和物质上的损失。
其实,既然人家选择了拒绝,就应该知难而退,毕竟,一旦跨越法律红线,无论出于何种动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王女士在被周某追求后,为了拒绝对方,选择了辞职更换学校,即便如此,都没有逃掉周某的骚扰,其实,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处罚太轻,这等闲的没事儿干的社会闲散人员,你让他行政拘留几天,又没案底,他不会在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