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苏晴带着年幼的妹妹小悦与男友林浩共同居住。没想到林浩在苏晴外出工作时,竟然强行侵犯了小悦。邻居报了警,民警将林浩抓捕归案。检察院以强奸罪对林浩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判决林浩无罪。检方不服,坚决提出抗诉。最终,二审法院改判林浩有期徒刑 3 年!
(来源:裁判文书网)
苏晴和小悦是一对姐妹花,姐姐苏晴温柔贤惠,妹妹小悦天真烂漫。自从父母因病相继离世后,苏晴就承担起了照顾妹妹的责任。
后来,苏晴认识了林浩,林浩对苏晴展开了热烈的追求,他的体贴和关心让苏晴感受到了久违的温暖。
不久,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决定共同居住。苏晴带着妹妹小悦,一起搬进了林浩的家。刚开始的时候,一切似乎都很美好。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林浩的本性逐渐暴露出来。他开始对苏晴挑剔起来,对她的工作、生活都指手画脚。苏晴为了家庭和谐,一直忍着没有发作。
然而,苏晴的忍让并没有换来林浩的收敛,反而让他更加变本加厉。他开始对小悦产生了不轨之心,这个年幼无知的孩子,成了他发泄欲望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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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天,苏晴像往常一样去上班,留下小悦和林浩在家。小悦正在房间里写作业,突然听到林浩的叫声,让她过去一下。
小悦没有多想,就走到了林浩的房间。没想到,林浩竟然一把抱住她,开始对她动手动脚。
小悦吓得拼命挣扎,但林浩却力大如牛,她根本无法逃脱。林浩威胁她,如果敢反抗就打死她,小悦在极度恐惧中,被林浩强行侵犯了。
等林浩满足地离开后,小悦才敢放声大哭。她知道自己不能就这样算了,必须要找人帮忙。于是,她鼓起勇气,走到了邻居家,将刚才发生的可怕事情告诉了邻居。
邻居听后大惊失色,立即报警。警方迅速赶到现场,将林浩抓捕归案。
小悦在警方的陪同下,到医院进行了身体检查。检查结果显示,小悦的身体上有多处撕裂伤,这些都是林浩犯罪的铁证。
警方对林浩进行了审讯,但林浩却矢口否认自己的罪行。
他狡辩说,小悦之所以编造这样的谎言,是因为事发前一天,他和苏晴一起去吃饭买衣服,没有带上小悦。小悦因此心怀怨念,所以故意捏造事实来报复他。
案件随后进入了司法程序,检察院对林浩提起公诉。检察院认为,林浩的行为已经严重触犯了法律,构成了强奸罪。然而,一审法院的判决却让所有人都大跌眼镜。
法院认为,虽然检察院提供了一系列证据,但本案中现有直接证据之间存在诸多矛盾之处。
小悦的陈述虽然详细,但因为她年幼,可能存在记忆模糊或受他人影响的情况。
而林浩则一直坚称自己无罪,他的辩解也有一定的合理性。
因此,法院无法形成完整且无懈可击的证据链条,诸多疑点无法得到合理排除。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法院最终判定,不能认定林浩的行为构成犯罪。
一审判决结果宣布后,检察院对此表示不服。他们认为,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方面存在严重问题。
检察院决定提起抗诉,他们坚信林浩的犯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他们要求二审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还小悦一个公道。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林浩坚称自己无罪,他辩解称小悦是因为心生怨念而编造谎言报复他。而小悦则坚称自己遭受了林浩的强奸,她的陈述详细且一致,身体上的撕裂伤也是有力的证据。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
在本案中,小悦作为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其性自主权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即使她同意与林浩发生性关系,也因为年龄原因而无法构成有效的同意。
从主观方面来看,林浩作为成年人,应该明知小悦的年龄和心智发育程度,但他仍然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这明显体现了他的犯罪故意。
从客观方面来看,小悦的陈述、身体上的撕裂伤以及邻居的证言等证据,都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了林浩的犯罪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形成完整且无懈可击的证据链条。
然而,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证明标准并不需要达到绝对确定的程度。只要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就可以认定被告人的罪行。
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小悦的陈述进行了细致的审查。他们发现,小悦对作案地点的描述与她日常的生活环境认知以及年龄特点高度契合。
她能够清晰、准确地描述出事情发生的具体位置和周围环境特征,且在多次陈述中始终保持一致。这一稳定且符合其认知特征的陈述,极大地增强了其陈述的可信度。
同时,二审法院也对其他相关证据进行了综合考量。他们认为,虽然林浩的行为在某些方面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但他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小悦的性自主权,构成了猥亵儿童罪。
猥亵儿童罪是指猥亵不满14周岁的儿童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
在本案中,林浩利用小悦年幼无知的特点,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严重侵犯了她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
最终,二审法院改判林浩有期徒刑3年。(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