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驻马店,90后女子上班时,将电动车停在围墙下打卡自拍,谁知,一辆挖掘机在墙那边的墓地施工时,操作不当撞倒围墙,将女子压中身亡。公司认定女子为工伤,肇事司机也进行了赔偿,并判有期徒刑10个月。事后,女子家属认为,该围墙属于违建,也应承担责任。
郭磊跌跌撞撞赶到医院,看到病床上的妻子,他眼前一黑,双腿发软,差点瘫倒。
他想不到,妻子聂婷早上好好的去上班,怎么一转眼人就没了?她才30出头,还有两个年幼的孩子,这可怎么办?
为了减轻家庭负担,聂婷把两个孩子交给公婆照顾,她在园区的一家公司上班,公司离家并不远,骑电动车一会儿就能到。
厂区旁边是一片坟地,为了把公司和坟地隔开,中间建了一圈高墙。
事发当天,聂婷照常骑车上班,公司要求,所有员工上班时间要在厂门口拍照打卡,照片还必须拍到公司的门头,拍不到就算旷工。
刚好那天下着雨,厂门口有很多积水,聂婷专门把电动车停到高墙旁边,准备拍照打卡。
因为下雨,视线不好,聂婷换了好几个角度都没有拍到合适的照片,就在这时,那堵高墙突然倒下,直直的砸向聂婷,聂婷当场身亡。
这堵墙已经好多年,好端端的怎么会突然倒塌呢?
原来,当天早上,陈东开着挖掘机在隔壁的墓园内为人挖墓坑,因为环境不熟悉,他倒车时操作不当,将墓园的围墙撞倒了,而倒塌的围墙正好砸到了墙外的聂婷。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聂婷早上已经来到公司,虽然没有坐到工位上,但在打卡,属于从事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因此受到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
事后,聂婷所在公司认定聂婷为工伤,并向家属给予了相应的赔偿。
挖掘机师傅施工过程中不小心,造成围墙倒塌,这才导致事故的发生,首先要面临刑事责任的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挖掘机师傅因为过于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属于过失致人死亡,将会面临有期徒刑的处罚。
事情发生后,司机师傅积极赔偿聂婷的损害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挖掘机师傅主动赔偿聂婷的死亡赔偿金,积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获得了聂婷家属的谅解,即便如此,挖掘机司机陈东还是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本以为此事到此为止,但事后,聂婷的家属了解到,砸倒她的那堵墙属于违建,要是没有那堵墙,聂婷就不会有事。
所以,他们认为那堵墙的建造方也应该承担责任。
但是,那堵墙到底是谁建的?是墓园还是公司呢?
经过调查,墓园和公司均表示,这堵墙并非他们所建,不知道是谁建的,也不清楚否属于违建。
聂婷家属带着记者经过多方打听,终于从厂区管理方处知悉,这堵围墙是10年前创文创卫时,政府牵头建造的,但因为时间久远,具体的负责单位已经无法查明。
这情况让聂婷家属非常苦恼,难道年代久远,就可以不负责任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聂婷家属认为,因为墙属于违建,这才会倒塌,建设墙的人也存在过错,应该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经过多处打听,聂婷家属终于得到了社区的明确答复,社区表示,这堵墙是个人所建,确实属于违章建筑,也是由个人建的。
这消息让聂婷家属看到了一丝希望,接下来,他们打算通过法律途径,起诉建墙者,要求赔偿。
(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