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了丈夫又折兵!内蒙古,女子在酒店抓住丈夫出轨,一怒之下与第三者发生厮打。第三者不断的道歉,可女子说什么也不让第三者离开。更是趁着丈夫去厕所的功夫,准备开车将第三者带走。岂料第三者担心继续被打,竟打开车门跳车,被摔成轻伤一级。事后,女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赔偿第三者8万元。女子不服提起上诉,可第三者却认为,判的太轻了!法院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据悉,王婷与刘振宇是夫妻关系,刘振宇是个生意人,而王婷则安心的做起了全职太太。
可是好景不长,在几年前,王婷总觉得刘振宇有些不太对劲,对自己完全没有了往日的热情。
王婷怀疑刘振宇外面有人了,可是却没有证据。于是网购了一个定位器,偷偷安装在丈夫的手机里。
事发时,王婷通过定位器发现,刘振宇长时间停留在某处,于是便根据定位地点来到某酒店内。
在酒店前台的协助下,王婷将刘振宇以及第三者张静,堵在了酒店房间内。
王婷怒火中烧,将心中的怨气全部撒在张静的身上,张静也不是省油的灯,两人随即厮打在一起。不过有刘振宇从中周旋,两人并没有受伤。
直到第二天,两个人骂也骂累了,打也打累了,张静准备离开,可是王婷却拦在门口。双方再次陷入僵局。
期间,刘振宇去厕所,王婷见机会来了,便拉着张静准备开车离开。
张静担心王婷这是出去找帮手,不顾自身的安危,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打开车门,选择了跳车逃跑。
岂料,张静跳车的时候没把握好时机,导致自己受伤。后经医院鉴定为轻伤一级。
事后,张静选择报警,法院一审判决王婷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2年。
王婷不服提起上诉,并提出以下理由:
张静跳车导致受伤,是其个人行为造成的,与王婷无关。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本案中,王婷虽然与张静有过厮打,但是在车辆行驶当中,张静跳车,是王婷没有想到的。
张静作为一名成年人,理应知道跳车可能会造成的后果。故张静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
张静明知刘振宇有家庭,可是依旧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不仅违法,也违背了公序良俗。
张静辩称:
张静跳车之后,驾驶人王婷并没有立即停车,查看张静的情况,反而是继续低速行驶了一段路程,主观上存在恶意。
《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张静跳车受伤,王婷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院审理时查明,张静跳车时,王婷并没有选择停车,反而是继续行驶,与张静受伤存在关联性,主观上有伤害的故意。
考虑王婷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王婷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故判处王婷有期徒刑一年缓刑2年的判决,并无不妥。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张静明知刘振宇已婚,依旧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自身存在严重过错。
综上法院判决,王婷承担20%的责任,即赔偿张静7万元。
对此你怎么认为?
(文中皆为化名)
瓜婆娘不教训管好自己的老公,一直跟小三过不去,女人何苦为难女人。打小三带走小三不违法吗?
成年人了为什么要别人管?出轨男是不对,难道知三当三就值的同情?这文中的三明知自己破坏人家家庭存在亏欠,逮住机会还恨不得一口咬死原配就知道是什么样的人了。
出轨两人判十年,打人抓人的判五年
当人小三破坏别人的家庭还有理了,还要赔钱7万给小三?
浸猪笼必须回归,纳入刊法。
傻娘们,抓小三不带刀吗?
为什么总是第三者在下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