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安,女子酒后与男子进入酒店,事后女子报警称被男子侵犯。双方被带回派出所询问

沙僧说事 2025-01-09 08:55:27

四川广安,女子酒后与男子进入酒店,事后女子报警称被男子侵犯。双方被带回派出所询问后,女子又改口说没有被侵犯,只想要个态度。派出所未立案,双方签订调解协议,男子需支付3万元赔偿。可男子在支付7000元消失不见,女子苦寻无果将其起诉,要求男子遵守赔偿协议,支付尾款。 在2024年5月27日上午,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出警,在酒店内看到葛女士所说的唐先生,马上将其控制起来,与葛女士一并带回了派出所。 唐先生是因为葛女士报警说被其强 奸,所以才把他带回来。 唐先生大呼冤枉,他虽然与葛女士发生了关系,但都是自愿行为。 葛女士却有不同的说法,醉酒后被唐先生带到酒店,发现被侵犯后,报警求助。 但是唐先生否认强 迫过葛女士,双方是自愿的。 两个人你一言我一语的吵个不停,民警决定将两个人分开进行询问。 刚将葛女士带进询问室,葛女士就说其实她并没有被唐先生侵犯,只是因为唐先生事后不负责任的态度让她很生气,她想要一个说法,所以才报警的。 既然并未发生葛女士报警所说的情况,那么派出所也没办法进行刑事立案。经过调解,唐先生愿意一次性支付葛女士3万元赔偿。 双方签订了民事纠纷调解协议书,葛女士收到赔偿后不再追究唐先生的法律责任。 可唐先生却仅支付7000元后就消失不见,任凭葛女士如何打电话发信息都不回,也没有支付剩余的2.3万元赔偿。 于是葛女士将唐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唐先生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剩余2.3万元。 根据《民法典》第509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葛女士认为,既然唐先生已经在调解书上签了字,那么就应该遵守签订的协议内容,一次性支付3万元赔偿。 但是唐先生不但没有支付3万元,甚至就给了7000元就玩儿消失,有故意欺骗的嫌疑。 如果唐先生还不支付剩余尾款的话,那么协议内容就不能继续生效,葛女士声称要继续追究唐先生的法律责任。 唐先生虽然没有到庭应诉,但法官却给出了不一样的看法: 根据《民法典》第7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若葛女士要求唐先生支付协议内容里所标注的赔偿金额,那么唐先生应该满足几点: 1、 唐先生对葛女士实施了加害的行为; 2、 葛女士因唐先生加害的行为后而遭受了损害; 3、 就算不是唐先生实施的加害行为,但是唐先生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 但是根据派出所的询问笔录和葛女士的报警内容来看,唐先生并未对葛女士实施过任何加害行为。 葛女士与唐先生发生了关系,并没有证据证明唐先生是在葛女士不愿意的情况下发生的,所以不存在加害行为。 在唐先生未对葛女士实施了加害行为的前提下,双方却签订了民事调解协议书,约定了3万元的赔偿金额,其协议本身就有失公允。 根据《民法典》第153条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唐先生对葛女士存在加害行为,因此葛女士与唐先生签订的民事调解协议书应认定为无效。 葛女士向法院申请,要求唐先生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尾款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驳回葛女士的诉请。 其实葛女士甚至唐先生并未对其做过任何过分的行为,当初签订民事调解协议也是唐先生的无奈之举。 既然已经拿到了7000元,就应该息事宁人,还要起诉至法院要钱,最后钱没要回来,还要搭上诉讼费,得不偿失。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留言评论。 (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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