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镇江,一女孩刚出生就被亲生父母送给了一对无子夫妇。15年后,养父母诉讼离婚,

后妃秘史 2025-01-07 09:11:13

江苏镇江,一女孩刚出生就被亲生父母送给了一对无子夫妇。15年后,养父母诉讼离婚,女孩判归养母抚养,可养父为了不给抚养费,竟然联合女孩的亲生父母起诉养母,要求确认收养关系无效。虽然女孩哭着说要跟养母生活,不想跟亲生父母,但一审法院还是判决收养关系不成立。

(来源: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15年前,那时的小媛(化名)还是个刚出生的婴儿,可她已经有了一个哥哥和姐姐,亲生父母胡某和穆某觉得家庭条件并不好,在养一个孩子太吃力,所以决定将小媛送人。

后来他们通过村里的一个热心人介绍,与程先生和冯女士取得了联系。这对夫妇结婚多年,一直没有孩子,所以非常渴望有个孩子。

当他们看到小媛可爱的样子,感觉就是上天赐给他们的最好礼物,所以对小媛喜欢得不得了。就这样,小媛成为了程家的一员。

时光荏苒,小媛在冯女士的悉心照料下,渐渐长成了一个亭亭玉立的少女。然而命运却在她15岁那年,再次掀起了波澜。

程先生因与冯女士感情破裂,二人的婚姻走到了尽头。后经法院判决离婚后,小媛被判给了冯女士抚养,程先生需要支付抚养费一直到小媛成年。

本以为这场风波就此平息,母女二人可以继续安稳生活,却没想到,程先生对要承担小媛的抚养费而心生不满,他暗中联系上了小媛的亲生父母胡某和穆某。

胡某和穆某其实也对当初送走小媛的行为而感到后悔,如今得知女儿已经长大,自然希望把女儿接回来。

因此,在胡某和穆某的配合下,程先生偷偷取得了小媛的血液样本,与胡某夫妇做了亲子鉴定。

在拿到亲子鉴定报告后,胡某和穆某便将冯女士和程先生告上法院,要求确认当年的收养关系不成立,并要求二人归还女儿。

冯女士得知这一消息后,如遭雷击。她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含辛茹苦抚养了15年的女儿,竟然会因为一场突如其来的官司,而面临被夺走的风险。

她坚决反对胡某夫妇的请求,声称自己才是小媛真正的“妈妈”。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收养关系未经登记不合法,所以认定收养关系无效。

当一审判决出来后,小媛哭着说不要回亲生父母那里,要跟着冯女士生活。

1、为何冯女士养了小媛那么多年,收养关系却不成立?

虽然这收养行为在15年前就发生了,应当适用原先的《收养法》,但现在的民法典的规定与当初《收养法》的规定并无两样。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由此可见,收养关系是以登记成立,就和房产登记一样,一切以登记为准。在没有办理收养登记的情况下,哪怕冯女士养了小媛15年,在法律上也是不认可这个收养关系的。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收养关系不成立,这个并没有问题。

2、既然收养关系不成立,那小媛是否必须回到亲生父母那?

现在小媛的亲生父母是打算让小媛回家,可小媛明显表现出不愿意回到亲生父母身边,那该怎么办呢?

其实《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条已经作出了规定,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也就是说,如果小媛坚持要和养母冯女士生活,那亲生父母又何必强求,毕竟当初是你们抛弃了小媛,所以应该尊重小媛的意思,与冯女士办理个收养登记。

当然如果嫌麻烦的话,不办登记也行,冯女士可以与小媛的亲生父母签订一份协议,双方约定小媛继续与冯女士生活,亲生父母也无需支付抚养费。

3、既然收养关系不成立,那程先生是否可以向小媛的亲生父母要回抚养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也就是说,在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就要像亲生父母一样,支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了。

既然一审法院确定收养关系不成立,那按照规定,程先生的确有权利要求小媛的亲生父母归还这15年来的抚养费。

但是当初毕竟是小媛的亲生父母自愿将小媛送给程先生抚养,而且程先生也是自愿收养的。

现在程先生突然反悔,这就违背了诚信原则。

而且程先生之所以找小媛亲生父母,目的就是不需要支付接下来的抚养费。

那么我们可以认为,小媛的亲生父母可以为了弥补对小媛的亏欠,支付小媛接下来的3年的抚养费,而程先生就不用支付了。

当然,既然收养关系不成立,那程先生以后老了,小媛是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的。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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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5-01-07 10:14

    要了程的3年抚养费以后还得给他养老,我看就不要了吧!这个糟老头子坏的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