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武安,张某强驾驶小型轿车沿着邯沙线由东向西疾驰。然而,他的行程并未如常所愿,当车辆行驶至兴华铁厂西侧时,被正在执勤的武安市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过酒精测试,张某强的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竟然高达114.50mg/100ml,远超醉酒驾驶的标准。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最终将会如何判决呢?
(来源:裁判文书网)
事发当天晚上,张某强独自一人驾驶着他的小型轿车,沿着邯沙线由东向西行驶。张某强面容略显憔悴,眼神中透露出一丝疲惫。
他最近的生活并不顺心,家庭中的琐事,让他感到力不从心。这天晚上,他本是想借酒消愁,却没想到这一喝就喝过了头。
酒过三巡,张某强觉得头有些晕沉,但他还是心存侥幸,认为自己还能开车回家。
他摇摇晃晃地走出酒馆,拉开车门,一屁股坐在了驾驶座上。随着发动机的一声轰鸣,车辆缓缓驶出了停车场,融入了夜色之中。
张某强强忍着酒意,努力保持着清醒,但酒精的作用还是让他感到一阵阵的眩晕。
他紧紧地握住方向盘,眼睛死死地盯着前方,生怕一不小心就会出事故。然而,越是这样,他的精神就越是紧张,身体也越发不受控制。
就在这时,前方出现了交警的检查点。张某强心中一紧,他知道自己这下麻烦了。他试图掉头逃跑,但已经来不及了。交警们已经发现了他的异常,迅速将他拦了下来。
交警们对张某强进行了酒精测试,结果显示他的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高达114.5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张某强看着测试结果,一脸茫然,他没想到自己竟然会醉成这样。张某强被带到了交警大队,接受了进一步的调查。
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然而,他心中还是存有一丝侥幸,希望自己能够从轻处罚。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在本案中,张某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被交警当场查获,且其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50mg/100ml,远超醉酒驾驶的标准。因此,张某强的行为明显构成了危险驾驶罪。
从主观方面来看,张某强明知自己喝了酒,仍然选择驾驶机动车上路,其主观上存在故意。
从客观方面来看,张某强实施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且被交警当场查获,其行为已经造成了实际的危害后果。因此,张某强的行为完全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在一审过程中,张某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他的辩护律师也提出了他有坦白情节且是初犯的辩护意见。
然而,公诉人却认为张某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危险驾驶罪,且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应该依法严惩。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危险驾驶罪,且其有坦白情节,但考虑到他在一年内曾因酒驾被武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且有两次犯罪前科,因此决定对他从重处罚。
最终,一审法院依法判决张某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张某强对判决结果有异议,当庭提出上诉。
在二审过程中,张某强及其辩护律师提出了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上诉理由和请求。张某强之前曾经协助土山派出所抓获了一名网上逃犯,这一立功表现应该得到认可,希望二审法院能够对他从轻处罚或者适用缓刑。
然而,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虽然张某强确实有协助抓获网上逃犯的行为,但这一行为并不能抵消他醉酒驾驶的犯罪事实。
醉酒驾驶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危害了公共安全,也给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因此,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是公正合理的。
同时,二审法院还指出,张某强在一年内曾因酒驾被行政处罚,且有两次犯罪前科,这说明他并没有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也没有改正自己的行为。
综上所述,张某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危险驾驶罪,且其有坦白情节但仍有犯罪前科和酒驾行政处罚记录,因此一审法院对他从重处罚是公正合理的。
而二审法院驳回他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最终,张某强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