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凉山,一男子因斗殴致1死6伤,后因民警办案不力让男子给逃了。谁知10年后,那个民警竟然晋升了所长。而男子塞给对方5000元后,竟弄了个虚假身份上了户。后男子还是被警方抓获,所长见势不妙,选择主动投案自首。法院判了! (来源:大河报) 这起事件得从2005年说起,事情发生在普格县的一个村庄,当时阿某庚与几名邻居发生了点矛盾。 其中一人气不过,带着几个村民手持锄头、木棒,冲到阿某庚家门前挑衅。虽然对方人多势众,但阿某庚一点不怕,他从家中拿了器械,冲入人群中一阵挥舞,如入无人之境。 在这场械斗中,带头挑衅的那个村民因战斗力不行,很快就被阿某庚打趴在地上,还有几个村民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伤。后带头村民被送往医院救治,但因伤势过重不幸去世。 警方接到报案后,立即任命刑警阿某甲带人督办此事。然而,阿某甲在处理此案时,认为阿某庚是被挑衅的一方,虽然在械斗中杀了人,但也是情有可原,所以未积极追捕,导致阿某庚长期潜逃在外。 时间一转,来到了2015年。阿某庚由于不敢公布身份,所以一直在外隐姓埋名生活,找工作处处受限,就连孩子上学都成问题。 后来阿某庚意外得知阿某甲已经从当初的警员晋升成了所长,于是他通过小姨子的帮助,联系上了阿某甲,希望对方能帮忙办理一个新身份。为了不让阿某甲白帮忙,阿某庚拿出了5000元的好处费。 其实阿某庚心里也不敢肯定阿某甲愿不愿意帮忙,但没想到,阿某甲竟然同意帮阿某庚重新伪造一个身份,并虚构了阿某庚从小父母双亡,一直在外流浪,所以没有上户的背景,然后帮其改名为“吉某丁”。 由于阿某甲的帮助,新的身份很快就被批下来了。此后阿某庚就以“吉某丁”的身份开始了新的生活。 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在2020年,普格县的公安机关在开展命案侦破专项行动中,查到了阿某庚并将其抓获。而阿某庚为了立功,就把阿某甲帮其办理新身份一事供了出来。 之后,阿某甲选择了投案自首。 1、这都15年过去了,难道追诉期还没过? 根据法院的调查,阿某庚当年造成1死6伤,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由此可见,对阿某庚的最高量刑是可以处死刑的。 按照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追诉期为20年。从犯罪之日或者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现在阿某庚是在案发后的第15年被抓获,因此尚未过追诉期。 另外,这起案件在2015年警方就已经立案,只是因为阿某甲的渎职,导致一直未能抓获阿某庚,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并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最终,法院判决阿某庚犯故意伤害罪,处无期徒刑。 2、阿某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阿某甲当年接到指派负责抓捕阿某庚,但因为他的个人主观情绪,导致追捕阿某庚的行动一直无法继续,给了阿某庚充足的逃跑时间。 其次,由于阿某庚造成了1人死亡、多人受伤,且阿某甲存在知情不报,还收取了阿某庚5000元贿赂,皆是利用了他派出所所长的身份。 因此,阿某庚的行为属于滥用职权。 按照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滥用职权造成1人以上死亡的,应当认定为滥用职权罪。 根据《刑法》第397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过,由于阿某甲有自首行为,且认罪认罚,按照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以及基准刑的10%以下。 最终,法院认定阿某甲身为公职人员,却收受阿某庚的好处,滥用职权为其违规上户,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故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虽然这个刑罚看似不重,但后续还会有一系列的处罚。比如:开除公职(公职人员犯罪应当开除),开除党籍等。 最后,阿某甲作为一名警察,在处理案件时应该要理性,不能让个人主观的想法凌驾于法律之上。对于阿某庚的行为到底冤不冤,法院自有判处,即便判错了,也有国家补偿,阿某甲不该为其遮掩,最后还被对方反咬了一口,导致前程尽毁,真是不值当! 对此,您怎么看? 关注@法律公开课
所长同罪同罚
多人持械闯到家里了,你叫他昨办,被对方打死打残。最多就是防卫过当,判无期真的太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