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一男子酒驾被交警查获,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测出血液酒精含量为192mg/1

晴澍世界说 2024-12-30 10:31:14

陕西西安,一男子酒驾被交警查获,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测出血液酒精含量为192mg/100ml,后趁交警不备脱逃。事发后,一审法院认定男子现场脱逃,男子提出交警现场找他索要3万块钱,是交警让他回家去准备钱,二审法院会怎么判?   (案例来源: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浩卓(化名)是78年出生的西安人,某体育局领导,经常会有酒会应酬。   12月10日晚上,李浩卓开着他的某田小轿车沿大庆路由西向东行驶。   当天,某交警支队在案涉路段查酒驾,看到李浩卓的车辆靠近,觉得不对劲,将其拦下检查。   交警发现李浩卓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对其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进行测试,结果为192mg/100ml,超过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前面的内容,双方没有争议,但之后发生的事情,李浩卓和交警的说法各不相同。   交警提出,李浩卓在等待提取血样的时候,趁交警不备逃离现场。   逃脱方式系李浩卓在填写陈述材料时,借口手机丢失,在寻找手机过程中擅自离开现场。(在交警告知不能离开其视线范围的情况下,借找手机时交警未在现场的空隙,擅自离开现场)。   交警多次联系,李浩卓始终不到现场。   李浩卓说,他不是故意脱逃。

交警张某带他到车上找手机时,张某拿出自己的手机让他看,手机显示的内容是向他索要3万元,因为他手机没有找到,张某让他回家找手机准备钱。   《关于办理酒驾刑事案件的意见》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这是指醉驾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醉驾造成人员伤亡就不是危险驾驶罪了,而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133条规定,犯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这里说的拘役,是指一种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拘役期限,一般为1-6个月。   李浩卓认为,他不构成危险驾驶罪,理由如下:   1、呼气检测时,交警鲁某都不在现场,可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书上却有鲁某的签名,该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2、检察院提交的酒安8000T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定证书》上仅有某大队的盖章,没有检定单位某研究院的盖章,该《检定证书》不得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3、他是中午喝的酒,晚上没有喝酒,酒精呼气检测所使用的呼气式检测仪准确性存疑,其检测结果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4、现场执法视音频应当全程不间断记录,本案中所提供的执法视频不完整,缺少22时13分07秒至22时23分07秒期间10分钟的执法记录仪视频。   李浩卓辩护人更是提出,“李浩卓是因疾病缘故在民警的同意下离开、在民警授意下离开还是为了逃避处罚离开的,该核心事实不清。应该以“疑罪从无”判处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   李浩卓说得有理有据,而且《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抽血条件当事人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抽取血样,检验体内酒精含量:

(一)呼气酒精测试结果达到或者超过醉酒驾驶标准。   意思是说,血液酒精含量为80mg/100ml以上的,应当抽取血样。这会不会意味着李浩卓可以逆风翻盘,不被追究刑事责任?   要知道,李浩卓是某体育局领导,《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14条,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   如果李浩卓没有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不仅可以保住公职,甚至还可以继续担任领导职务。   交警黄某证言:

对李浩卓进行呼气式测试的时候,李浩卓一直说“打个电话”,他告知李浩卓手续办理完毕后可以联系家属,但是李浩卓一直强调要打个电话。   后来张某过来带着李浩卓去车上找手机,过了大概两三分钟张某回来,让他看下材料上李浩卓的联系方式,说李浩卓不见了。   交警张某证言:

李浩卓被查后情绪正常,也算配合,所以未对其采取约束措施。当时李浩卓的车辆停放的位置离警车很近,不到10米的位置,警车附近还有几名民警,都正在进行工作,完全在视线范围内。   李浩卓逃脱是趁交警不备。   交警给李浩卓做的笔录,其内容载明“你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达到醉酒标准,因你在提取血样前私自离开现场,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在提取血样前脱逃……呼气酒精含量值为192mg/100ml”。   李浩卓签字,“收到,对以上内容无异议。”   除了上述证据外,还有执法记录仪共5段视频,现场有交警黄某、鲁某及辅警,共计13人等等。   法院意见:   李浩卓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一审法院对李浩卓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量刑是适当的。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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