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男子花几十块钱买了一条红龙鱼鱼苗,养了4年长到70厘米,能卖45000元

岔气查理 2024-12-23 12:32:34

北京,一男子花几十块钱买了一条红龙鱼鱼苗,养了4年长到70厘米,能卖45000元,没想到,一次换水后,鱼突然死了,男子认为是村里把井水换成自来水导致的,他愤怒的把村委会、物业、自来水公司告上法庭,索赔7.5万元。法院判决出乎意料。

(来源:潇湘晨报)

2023年12月7日晚上7点多,赵明正在跟几个哥们喝酒闲聊,突然接到了母亲的电话。

母亲带着哭腔告诉他,家里养的红龙鱼,在鱼缸里肚皮上翻,一动不动,好像不行了。

赵明一听撒腿就往家跑,当他回到家,把红龙鱼从鱼缸里打捞上来一看,鱼已经救不回来了。

看着以前在鱼缸里欢快游弋的红龙鱼,硬挺挺躺在盆子里,赵明心疼的直跺脚。

人家都说养猫养狗有感情,鱼不会跟人互动,死了也不心疼,但对赵明来说不是这样的。

他这辈子没啥爱好,就喜欢养几尾鱼,投食换水有个乐子和寄托。

4年前,他花几十块钱,买了一尾红龙鱼鱼苗,然后精心喂养,按时投食换水,没事了就搬个凳子,坐在鱼缸前,看的如醉如痴。

先不说他投入的精力,还有喂养的鱼料,他把小鱼苗养成如今70厘米长,在天长日久中,慢慢就培养了感情,红龙鱼和他的家人一样。

而且,他打听过了,他70厘米长的红龙鱼,市场价是45000元,你说他能不心疼吗?

红龙死后,赵明就找原因,如果不找出原因,那他以后养鱼不还得出问题吗?

母亲告诉他,她给红龙鱼换完水不久,它就翻肚皮了。

赵明非常肯定是水的问题。他住在回拆小区,因为小区更换供水系统,把井水换成了自来水,水里面的氨气氯气成分过高,导致红龙鱼出了意外。

在赵明看来,小区更换供水系统,没提前通知他,让他做准备,所以,他把村委会、物业公司、自来水公司三家都告上法院。

赵明的诉求很简单,70厘米长的红龙鱼市场价45000元,他喂养4年花费25000元,红龙鱼死了,给全家人造成精神伤害,价值5000元,他要求3个被告赔偿自己累计75000元损失。

村委会不干了,说2023年8月份,就通知村民更换供水系统的事了,并提供村微信群通知作为证据。

赵明一看,又说村委会就不该在微信群里通知,他把群消息屏蔽了,压根没看见。

再说了,即使群里通知了,但是供水系统换完的具体时间也没告知,让他无法提前做准备,也存在失误。

有人调侃,天气预报说不下雨,我出门却被雨淋了生病住院,我可不可以起诉气象局让他们赔我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啊!

只能说自来水质量不合格,用了自来水鱼就嘎了,喝这些水的人是不是哪天也会出现这样的问题?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赵明的红龙鱼事件呢? 1、如果物业,村委会,自来水公司存在过错,应该承担对赵明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7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如果损害是由于物业没尽到维修义务、村委会管理不善以及自来水公司供水设施故障,等多种因素共同导致的,那么赵明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村委会和自来水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根据各方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以及损害结果等因素,综合判断各方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2、赵明没关注通知、没了解供水变更情况、没对红龙鱼采取保护措施,是导致红龙鱼死亡的直接原因,因此他应自行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赵明主张,红龙鱼死亡系因供水变更导致水质问题所致,要求3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但根据法院审理,村委会已尽到通知义务,赵明因个人疏忽没获知信息,而且,赵明作为红龙鱼饲养者,应对饲养环境,包括水质,有充分了解并采取适当措施。

3、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

《民法典》第1174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明作为红龙鱼饲养者,因个人屏蔽掉村微信,没有关注供水变更通知,导致红龙鱼因水质问题死亡。

他主张村委即使发布换供水系统信息,也没具体说换好的时间,也没得到法庭支持,他作为饲养人,应该积极主动了解工程进度,好提前做准备,但他因为疏忽大意,并没这么做。

所以,红龙鱼的死亡,是他自己导致的,跟3被告无关,法院驳回了赵明的诉求。

大家认为,幸亏呀,人的生命很顽强啊,人的生命比金龙鱼更有抵抗力呀,喝了同样的水,金龙鱼死了,然而人没有事,说明什么问题呢?说明了人,可能是慢性中毒,感觉不到啊。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

0 阅读: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