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鹰潭,一女子服役时与同是军人的丈夫结婚,婚后不久女子回到老家工作。女子与男同事发展成为不正当男女关系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女。丈夫发现后果断报警。可两人到案后却均认为,自己应当免予刑事处罚。一审没有被采纳后,两人又以应当适用缓刑为由提出上诉。
(案例:江西鹰潭中院)
女子吕某在部队服役期间,认识丈夫并与其确定恋爱关系,一年后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不久,吕某因故退役,并回到当地有关部门参加工作。
可吕某却在工作过程中,与男同事陈某发展成为了不正当男女关系。两人确定关系后,各自搬离单位提供的宿舍,并以夫妻名义在离工作单位不远处的一个小区租房共同生活。
丈夫从亲戚处得知此事后,果断报警求助。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吕某、陈某到案派出所接受处置。随后检方以破坏军婚罪依法追究二人刑事责任。
《刑法》第259条明确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却仍然目无法纪,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值得注意的是,构成此罪的前提条件之一是行为人必须是明知或应当明知的,否则不构成此罪。
也就是说,由于陈某与吕某是同事,因此陈某对吕某的婚姻关系应当是明知的,可其却仍然目无法纪与吕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孩子。故两人之行为均构成破坏军婚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两人到案后,对于检方的指控,均没有异议。但两人均认为自己应当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理由如下:
吕某认为,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主观恶意不大、属退役军人应当优待且孩子需要其照顾,因此可酌情免予刑事处罚。
陈某则认为,其亦有与吕某同样的悔罪表现,且两人不存在主观恶意,因此应当给予其一方改过自新的机会,故也可以免予刑罚。
《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具体到本案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破坏军人婚姻家庭关系,不仅会造成现役军人婚姻感情破裂,同时还会影响军人的思想,这对于巩固军队、巩固国防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因此本案的犯罪情节,不属于情节轻微的,故不符合免予刑罚的法定情形。
据此,一审法院以破坏军婚姻罪分别判处陈某、吕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有期徒刑九个月。
一审宣判后,两人均不服,提出上诉。理由是:即便法院不认可免予刑罚,也应当采纳检方的量刑建议对两人宣告缓刑。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第一,本案一审认定陈某认定陈某具有自首情节有误,但基于“上诉不加刑”原则,仅对一审认定事实予以纠正。
《刑事诉讼法》第226条规定,对于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的,除发回重审、发现有新的犯罪事实、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除外,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具体而言,虽然陈某系主动投案,但其到案后没有如实供述其系明知吕某婚姻关系的,因此二审法院认为不能认定陈某具有自首情节,但由于法律明确规定“上诉不加刑”,所以二审法院仅纠正认定事实,没有加重其刑罚。
第二,《刑事诉讼法》第201条同时还规定,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据此,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现役军人是维护国家安全与和平的重要力量,为现役军人的家庭婚姻关系,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故应当对于一切破坏军人婚姻的犯罪行为,严肃处理,并坚决不适用宣告缓刑。
综上,二审法院驳回二人之上诉,并作出维持原判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