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大妈早上到果园发现自己种植六七年的三百棵龙眼、荔枝树,一夜之间全被砍光后,欲哭无泪。大妈怀疑是与其有矛盾纠纷的村民所为,但对方不承认。目前,村书记回应称,是10多名村民所为,被砍了100多棵、双方存在土地纠纷。
(来源:潇湘晨报)
6年前,朱大妈与另外同村两名村民在山上种植了几百棵龙眼和荔枝树。前段时间,与朱大妈有土地纠纷的男村民阿城拆掉果园的大门后,与朱大妈发生了争执。
二人发生争执时,阿城提到朱大妈种树的位置是他们片区的,并声称要将朱大妈已经种下去的树全部砍掉。当时朱大妈以为阿城说的是气话,所以并没有放在心上。
可12月9日上午,朱大妈与另外两名村民回到果园后,发现自己辛辛苦苦种出来的数百棵树,真的被人一夜之间全砍光了。
事后朱大妈第一时间想到的是阿城所为。
可打电话过去时,阿城却不承认并且还不承认自己说过要砍光朱大妈所种的果树。
案发后,朱大妈报警处理此事。
目前,村书记林先生回应此事称,10多名村民砍了那些树,这些村民与朱大妈等3人存在纠纷,双方都认为朱大妈所种土地是自己的,现在正在加紧确认土地归属。
林先生强调称,被砍的树确实是朱大妈等人种的,但其种植之前并没有签订承包合同,双方的争议纠纷也是因此而引发的。
1、虽然朱大妈等人在没有确认土地产权并签订承包合同的情况下,直接在闲置的土地上种植果树,确实存在一定的过错。
但是,对方之前几年却一直没有采取实质性的行为,等果园里的果树全部长大后,再来直接砍掉,也确实是做得太过分了。
2、那么从法律上讲,如何看待此事?
首先,土地属于不动产。产权所有人才有权在案涉土地上种植果树或者出租土地。
民法典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也就是说,要划分双方的责任之前,要先看这被砍果树的土地,到底是归谁所有。
其次,现在可以肯定的是,朱大妈没有签订承包合同,其没有案涉土地的使用权。
民法典第236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235条同时还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朱大妈没有使用权,就直接在土地上种果树要么就是侵犯村委会的物权,要么就是侵犯已经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者一方的物权,这一点是很明确的!
换句话说,有权向朱大妈提出主张并要求其恢复原状、支付占用费的只能是土地产权人。即现在最关键的是要搞清楚产权。
最后,如果砍树的人并非是产权人,其故意砍掉朱大妈所种植的果树,至少是民事侵权,应当要赔偿朱大妈的经济损失。
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至于朱大妈与士地产权人的纠纷,是他们之间的事情了。如果砍树的人是产权人,那朱大妈想要全额想向其索赔就不现实了!毕竟朱大妈都没有土地使用权,对方提出异议无果后,确实是有权排除妨害的。
3、有网友认为,不论砍树的人是否真正的产权人,朱大妈都不可能全额索赔的。
毕竟朱大妈在没有签合同的情况下,直接种树已经有错在先了。对此,您怎么看?
有些人就觉得,我先占就是我的,你弄坏我占的,就得赔我
活该,别人的土地,可惜了,没有被打,
让城管来,砍一棵树罚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