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锡林浩特,一女子经营了一家3000多平的大型超市,可没想到合伙人竟然联合员工和供货商将超市货品占为己有,导致超市出现了200多万元的缺口。如今,这群监守自盗的人真正获刑的并不多,而实际服刑的就更少,其中一名收营员连一天牢都没坐过。 (来源:小强热线) 2019年,赵女士在市中心开了一家3000多平方米的大型超市。然而,2021年丈夫突然病重,让赵女士不得不寻找合伙人共同经营。没想到,这一决定却成了她噩梦的开始。 在合伙后,超市迅速走向衰败,最终倒闭。在盘货时,赵女士发现了货品大量丢失,查看监控录像后发现竟是员工监守自盗。 赵女士一怒之下报了警,员工到了派出所后,承认了自己拿了超市的货物,但同时她表示全超市16个员工,都偷拿了超市的货物,甚至包括了合伙人以及供货商。 赵女士一开始还不相信,当她将所有监控都翻查了一遍后,发现这一切果然是真的,而且还是合伙人带头这么干的。 她十分后悔,自己找合伙人是来让超市继续经营下去的,结果是引狼入室,难怪超市在半年内就倒闭了。而合伙人把拉走的货,都放到他自己的另一家超市中售卖。 赵女士将所有监控搜集了起来交给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仅对其中一名员工岳某进行了立案。她提出质疑,为何16名员工加合伙人都盗窃了,却只立案一人。 公安机关表示:这一人就代表了整个超市盗窃员工的案子。 赵女士虽然认为这个理由不合理,但她知道自己也没能力去做什么,于是选择了妥协。之后,公安机关安排了民警与赵女士对接,可这位民警竟公然向赵女士索要办案费。 赵女士一怒之下,把这位民警给举报了。后这位民警被处分,但并未被开除,只是调离了原岗位。 此事后,公安机关突然对赵女士的案子上心了,陆陆续续将参与盗窃的10名员工抓获,其中7人被判了刑,2人未被起诉。 其中一名女收银员刘某凤是盗窃金额最大,次数最多的,法院最终判了她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可是她连一天牢都没坐过。 不知是谁给她出的主意,让她利用怀孕来逃避坐牢,甚至为此让才3斤多的孩子早早地降世,这让赵女士深感无奈和愤怒。 除了刘某凤,还有合伙人曹某也让她头疼不已。赵女士认为曹某等人应该是犯罪团伙,曹某是团伙的头目。但派出所的回复却让她大失所望。 回复称,未发现嫌疑人以团伙形式进行相关违法犯罪活动,且部分员工的盗窃行为因证据不足无法认定。 在赵女士追诉的这4年中,她参与开庭70多场,判决书拿到了60多份,但还有不少人逃脱了法律的制裁。 1、为什么这么多员工参与盗窃,却还有部分人未受处罚? 首先,这些员工的监守自盗的行为均构成盗窃。 如果盗窃数额未达到立案标准,或者盗窃次数未达到2年内盗窃3次的,按照规定不能认定为盗窃罪。 当然,证据不足也不能认定盗窃。 其次,即便构成盗窃罪,也有轻重之分。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也就是说,如果有员工构成盗窃罪,但是能积极认错,退赃退赔,得到赵女士的谅解等,是可以定罪但不予处罚的,俗称相对不起诉。 2、女收银刘某凤一直怀孕,是否可以暂停执行,等怀孕结束再执行? 从法律术语来讲,刘某凤是因为怀孕、哺乳等,获得了监外执行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因此,刘某凤的确是钻了法律的空子,成功获得被判刑但不用坐牢的机会。 但是监外执行毕竟也是一种刑罚的执行方式,所以刘某凤即便没有去坐牢,这个刑期还是会一直减下去。 目前,法律并没有对利用怀孕逃避坐牢的行为作出任何限制性的规定,即便大家都知道刘某凤在钻法律的空子,但也没有办法。 3、合伙人曹某等人是否构成犯罪团伙? 犯罪团伙是指由3人以上组成的,为了多次实行某一种或数种犯罪,经事前通谋而建立起来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 由此可见,如果曹某是与这些员工密谋已久,且已经形成了一种稳定的组织的,自然可以按照犯罪团伙来对待。 可曹某与这16名员工是各偷各的,虽然大家都心知肚明,但并未建立起一个共同的盗窃组织。 因此,从构成要件上来看,曹某与这16名员工并不属于犯罪团伙。 最后,从本案可以看出,找合伙人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一旦识人不当,则可能引狼入室,现在都有点怀疑,这合伙人是不是故意入局,来搞垮赵女士的超市,这样就少了个竞争对手。 对此,您怎么看? 关注@法律公开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