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威宁,一男子在好友家中趁其女友醉酒误以为是自己男友的情况下后,趁机与其发生了关系。女友发现后欲持刀发泄不满。被男友劝阻后,女友报警。可男子家属同意赔偿并拿到谅解书后,却又不愿意支付赔偿款。最终法院这样判。
(案例来源:贵州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法院)
根据裁判文书网的案情介绍显示,事发当晚,男子杨某与女友文某及其他朋友,在酒吧喝酒玩游戏时,杨某偶遇多年未见的好友男子张某。
随后杨某主动邀请张某到自己订的卡座一起聊天喝酒。两人多年未见,相聊甚欢,同时还大量喝酒。在酒吧推杯换盏过后,两人意犹未尽,随后杨某又邀请张某及另外一个朋友,一起到其家中继续喝酒聊天。
众人来到杨某家中后,杨某及女友从冰箱拿出许多啤酒招待两人,期间,女友文某因不胜酒力导致醉酒,遂自行到卧室休息。
三人继续大量饮酒后,各自趴在桌子和躺在沙发上昏睡。期间,张某醒来上厕所看到独自睡在床上的文某时,遂心生歹意,并趁机与其发生了关系。
虽然过程中,文某误以为是男友杨某没有反抗。但文某察觉异常后,第一时间推开并怒斥张某。双方发生争执期间,文某一气之下到厨房取来菜刀,但所幸被杨某等人拦住。
张某则趁机逃离现场。随后文某报警求助,警方接到报警后,电话传唤张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可案发后,并不认为其行为构成强奸,因为当时文某并没有反抗。
当从民警口中得知,其行为符合强奸罪客观构成要件时,张某就不再抗辩并主动认罪认罚,其家属也愿意通过经济赔偿被害人的方式,帮助张某获得可从轻处罚的机会。
可当张某家属拿到文某出具的谅解书后,其家属却又不愿意按照之前的承诺支付赔偿款。文某一气之下,又声明因自己未收到钱故撤回原先出具的谅解书。
一、警方为什么会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呢?
刑法规定得非常清楚,只要是违背妇女意志情况下,与女方发生关系的,一律以强奸罪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实施此行为的手段,统称为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
也就是说,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此罪,女方有没有反抗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事发时女方是否被违背了意志。
具体到本案中,文某醉酒熟睡后,因意识不清、没有灯光导致其误以为对方是其男友杨某,实际上就是因处于错误认知时被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形。对此,刑法将评价为张某使用了其他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关系。
换而言之,只要认定行为人构成此罪,行为人不是使用了暴力压制、言语胁迫手段,那就是使用了其他手段。
刑法第236条规定,构成此罪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二、文某可以撤回刑事谅解书么?
所谓刑事谅解书,是指被害人被实施犯罪行为后,经个人深思熟虑而出具明示原谅行为人的书面内容。
出具谅解书后,当事人就必须按约定足额赔偿被害人,被害人收到赔偿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撤回。
注意!刑事谅解书的成立有几个条件:1、必须是被害人的真实意思表示:2、必须履行双方约定内容。
换而言之,如果当事人不履行约定内容支付赔偿款,被害人就可以出具声明撤回谅解书。即法院就不会认定行为人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三、检方认定张某有以下几个可从轻、应从重处罚情节:
1、张某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可认定为自首;
2、案件侦查阶段时,张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从轻处罚;
3、张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刑事处罚后,因刑满释放不到五年时间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张某构成强奸罪,但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张某的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故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注意!是减轻处罚。
意思就是说,由于强奸罪起步量刑为3-10年。因此,不管如何从轻都不会少于3年。但减轻就不一样了,减轻就可以在3年以下考虑量刑。
据此,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
四、本案的警示作用
1、对于一些不熟、不了解对方的陌生人,千万不要随意将对方带回家中,以免防狼入室。
2、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绝对不可以有任何侥幸心理,去做出违背妇女意志的犯罪行为,否则法律必定严惩不贷。
3、即便对方违法犯罪再先,也绝对不能因冲动而做出伤害对方的行为,报警将对方绳之以法才是最正确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