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孝感,男子打工时认识了一个女孩,并与之发生了关系。被发现怀孕后,女孩的母亲选择报警。经过审理,男子一审被判6年4个月。对于前述结果,男子认为过重,辩称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是趁女孩醉酒与之发生的关系,亦不能证明自己致使女孩怀孕。
(来源: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情况是这样的,男子罗某只有22岁,没有掌握到一技之长,事发之前在某饭店打工。
事发前一天的晚上,罗某正在该饭店工作,突然被进来的女孩李某、黄某吸引了注意。
在李某、黄某吃饭之际,罗某跟李某搭讪起来,并添加李某为微信好友。
聊天的过程中,罗某获悉李某即将满14周岁。
随着聊天的深入,罗某提出带着烧烤、啤酒到李某与黄某所住的宾馆探望。
李某同意后,第二天凌晨2点前后,罗某来到李某、黄某的房间。
尽管房间内还有李某、黄某的其他朋友,但他们并没有把这个朋友叫醒一起享受宵夜,而是只有罗某、李某及黄某在消遣。
凌晨4点前后,黄某、李某终于支持不住,选择在房间内睡觉,其中黄某跟那位睡着的朋友一个床,李某选择了另外一张床。
见李某醉态甚浓,罗某色心即起,当场跟李某发生了关系。
李某后来得知罗某将其生物痕迹留在其体内后,随即让罗某给自己转账,让自己用这些钱买避孕药。
见李某这样说,罗某也没有搪塞,就用微信给李某转了50元。
不曾想,过了一个多月后,罗某又收到李某的微信,李某说自己怀孕了。
看到这个消息,罗某非常害怕,当即删除了李某的微信。
估计是见罗某指望不上,自己又无法独自处理,李某就把自己怀孕一事告知了自己的母亲。
李某母亲听说后非常震惊,选择了报警处理。流产之后,李某的妊娠组织被警方送去鉴定。
经鉴定,妊娠组织里确实有李某的DNA,但胎儿的DNA却没有检出。
按照李某提供的线索,罗某随后被抓获到案。经过侦查,警方以罗某构成强奸罪将其移送给检方。 经过审查起诉,检方以罗某构成强奸罪将其公诉至法院。
李某由于此事产生了经济损失,遂对罗某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一审过程中,罗某的亲属自愿向李某赔偿5万元,李某向罗某出具了谅解书,也撤回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认定罗某构成强奸罪,认定其侵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且致其怀孕属于从重处罚的情节,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4个月。
对于前述结果,罗某认为过重,觉得自己应该被轻判。
在阐述罗某所认为的理由之前,我们应该先看看依据一审认定的事实,罗某所面临的法定刑。
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其实,按照前述规定,罗某的法定刑就在3年以上10年以下。如果罗某没有取得李某的谅解,他导致李某怀孕的这一事实还可能升格法定性,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以,在取得谅解的前提下,罗某还想被从轻处罚,其落脚点就在于没有趁李某醉酒时与其发生关系,是李某自愿与自己发生关系的,自己更没有导致李某怀孕。如果这两个事实能被打掉,罗某会进一步被从轻处罚。
为了达到自己的诉求,罗某提出了两点上诉理由:
一是一审认定其导致李某怀孕证据不足,毕竟送检的妊娠组织里没有检测出胎儿的DNA,难以认定李某出现了怀孕的事实。
同时,罗某当日离开房间时,房间内还有男性,不排除李某又跟他人发生了关系。
二是一审认定李某醉酒证据不足,理由是按李某的陈述,与罗某发生关系后即去清洗,还发微信要钱买药,足以说明当时李某处于情形状态。
同时,罗某与李某发生关系时,在场人员没有发现异常动静。
对于本案,法律上怎么评价呢?
基于罗某的上诉理由,其在李某醉酒和怀孕的事实上与李某的说法不一致,这就涉及到李某作为被害人的陈述能否被采信,还是说罗某的辩解能被采信。
按我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害人陈述的采信规则同证人的采信规定,而证人的采信规则如下:
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经控辩双方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
而被告人辩解的采信规则之一是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
具体到本案中,二审法院认为李某的陈述具备细节陈述,也排除了指证、诱证、诬告、陷害的可能,同时也与在案其他证据一一印证。
另外,本案案发自然,在案全部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李某的陈述被采信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罗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