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南,一女子出轨后同意净身出户,并由情人出资5万元赔偿丈夫精神损失费。可不曾想,丈夫却在女子结婚当日,酒后前往闹事。新郎制止未果后与其发生冲突。过程中,丈夫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将新郎捅成轻伤二级。事后男子认为其行为系正当防卫,但法院却这样判。
(案例来源:贵州黔南中院)
男子徐某与妻子结婚后,育有两个孩子。可婚后徐某因生意失败,简直就像变了一个人,终日酗酒,不务正业。平时还经常酒后殴打妻儿。为此,妻子尼某曾多次报警求助。
尼某无奈之下,只好自己外出打工为孩子赚取生活费。在外出务工期间,尼某认识同村离异男子沈某,后来两人发展成为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共同生活在一起。
徐某得知此事后,要求尼某立即回家解释清楚其与沈某之间的关系,否则就会做出令尼某后悔一辈子的事。随后尼某因担心徐某伤害他人,于是连夜与沈某乘车回到老家。
三人见面后,尼某承认自己与沈某的关系,但同意净身出户,并愿意独自抚养两个孩子,无需徐某承担抚养费。徐某拒绝后,沈某提出其一方愿出资5万元代替尼某补偿徐某。
最终三人达成协议,徐某收到钱后,也签字与尼某办理了离婚手续。婚后尼某带着两个孩子与徐某及其一个儿子共同生活。
尼某本以为从此就可以过起幸福的生活。万万没想到的是,徐某却在尼某结婚当天晚上,酒后携刀前往婚宴上故意挑事。
沈某与其他亲朋好友对徐某实施制止时,双方发生了冲突。过程中,徐某取出随身携带的小刀捅伤沈某。亲朋好友见状立即一拥而上,将徐某制服并报警。
后经鉴定,沈某身体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可徐某到案后却认为其在被众人围住的情况下,拨刀且只造成轻伤的后果,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但法院经审理后却认为:
首先,构成正当防卫必须是个人生命或财产安全正在面临非常紧迫的不法侵害时。
具体到本案中,徐某在婚宴故意打烂饭碗时,沈某等人只是用拉着其离开现场的方式,制止其一方的过错行为,并没对其做出过度的伤害行为。因此可认定徐某当时并没有面临非常紧迫的不法侵害。
其次,从徐某故意携刀前往婚礼现场来看,可判断其一方有故意挑事,并伺机实施伤害沈某的行为,来实现其一方报复沈某的目的。故根据刑法主客观相一致定罪原则来评价徐某之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后,虽然徐某声称沈某破坏其家庭婚姻关系在先,存在过错行为,应当对其从轻处罚。
但法院却认为,在两人未协议离婚之前,沈某确实存在过错。但是,在两人协议离婚之后,即代表徐某已经原谅对方的过错且已得到其一方认可的相关补偿,因此不能认定沈某仍存在过错行为。
也就是说,就本案而言,沈某不存在过错行为。故不能以此对徐某从轻处罚。
最终,一:二审法院一致认定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那么大家认为,沈某存在过错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