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年轻漂亮的女子,来到按摩店以后,找了一名男技师为自己按摩,万万没想到,在按摩的过程中,男技师突然将女子的裤子和内裤往下去脱,女子来不及反映,直接导致整个隐私部门都暴露在男技师的面前,更有甚者,女子还说出了男技师更为过分的做法。
(来源:star 星视频)
小柳(化名),一位年轻漂亮的都市丽人,整日忙于工作之中,导致身体时常会感到腰酸背痛。平日闲暇之余,她会来到按摩店,放松一下身体。
事发当天,小柳因为痛经,就想着去按摩店放松放松,她来到一家之前从未去过的按摩店,叫了一名男技师李某为自己按摩。
二人来到一间包厢以后,李某让小柳躺在床上,而后按照正常的流程开始按摩。刚开始,李某还是正常的按摩,没有做出什么出格的举动,但随着时间的进一步发现,李某的胆子也渐渐大了起来。
小柳称,将近半个小时的时间,李某的手都在她的胸部等隐私部位游走,她虽然感觉到不舒服,但误以为这就是正常的流程,所以就选择接受这种按摩方式。
然而,令小柳没有预料到的是,李某直接做出了文中开头的事,此时的她才意识到,李某自始就不是正常的按摩,而是想趁机占她的便宜。
气愤的小柳报警后,又将此事反映到了网上,但李某却自始否认他具有猥亵的事实,坚称他是按照正常的流程按摩。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此事应该如何评价?
首先,小柳来到按摩店按摩,系正常的消费行为,她作为消费者,享有自由选择权。
也就是说,小柳不管是做什么项目,都应当是由她自行决定,按摩师李某凭借自己的主观臆断,就随意的增加、缩减项目。
就本案而言,无论事情的最终真相如何,双方之间能够发生分歧,那说明李某没有尊重小柳的选择,侵犯了小柳的自主选择权。
其次,如果小柳所言属实的话,那么李某的行为,就是毫无异议的猥亵行为。
对于猥亵行为,根据情节的轻重、暴力的手段,分为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使用了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暴力。
就本案而言,李某的行为虽然不妥,但其使用的这种暴力,并没有达到压制小柳反抗的程度,小柳随时可以制止,所以这种行为是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当然,法律讲究事实确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仅凭小柳的证言,是无法认定李某存在猥亵行为的。
这种情况下,由于小柳是现场报警,所以警方完全可以对关键部位的DNA进行提取,到时候自然可以水落石出。
最后,一起非常有警示意义的案例,通过本案提醒我们所有人,在外出按摩时,如果担心发生意外,可以选择同性别的技师,或者在公共场所选择按摩服务。
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
受害者无罪!
这就是标准的还想当标子还想立牌坊!这可是你自己花钱找个男的来浑身摸你的。
去按摩店有几个是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