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哈尔滨,2男子去歌厅唱歌,女经理主动进入包厢敬酒,2男子高兴,直接给了女经理5000块钱小费,女经理见对方出手大方,连干三杯助兴。随后,女经理不胜酒力,醉得不省人事,同事见状,赶紧将其送到医院,岂料,女子,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医院鉴定女子系急性乙醇中毒,导致心脏骤停身亡。女子家属悲痛欲绝,认为2男子、歌厅、以及同事都有不可推卸责任责任,将他们都告诉法庭,要求赔偿125万,法院的判决很意外。
(案例来源:哈尔滨中级人民院)
徐凯峰和张作军是生意合作伙伴,2人凭借着灵活的的经商头脑和对市场的精准把握,共同在商界闯出了一片天地,赚的盆满钵满。
在金钱的加持下,2人的消费水平也随之水涨船高。
这天,2人约在一起喝酒,一边聊着生意,一边推杯换盏,2人都很高兴。
酒足饭饱过后,2人来到歌厅继续喝酒。
酒店经理姜瑶热情接待了他们,并将2人送进了一间高档包房,随后离开。
姜瑶担任经理多年,深谙人情世故,尤其擅长察言观色。
当她注意到2人身着名牌,手腕上佩戴着高档手表,并且所点的酒水都是高档的,断定2人都是有钱人。
于是,她立即吩咐服务员准备了一份精致的果盘,亲自端进了包房。
她面带微笑,举止优雅,将果盘轻轻放在桌上,并顺势举起了酒杯,热情向徐凯峰和张作军敬酒。
徐凯峰和张作军没想到在这家歌厅能享受到如此贴心的服务,尤其是美女经理亲自前来敬酒,更是让他们感觉倍儿有面子。
于是,2人直接甩给了姜瑶5000元小费。
姜瑶见对方出手大方,连干3杯表示感谢,然后,摇摇晃晃的离开了包房。
姜瑶感觉自己头重脚轻,站不稳,同事高静见状,赶紧将她扶到休息室休息,又嘱咐其他人照顾,然后,出去继续工作了。
忙完后,高静又来到休息室,察觉到姜瑶情况不对,赶紧拨打了120,将姜瑶送进医院。
但不幸是,最终,姜瑶抢救无效,死亡。
姜瑶的家属接到这个消息后,悲痛欲绝,不敢相信这个事实,直接报了警。
警方迅速展开调查,经过鉴定,姜瑶因大量饮酒,导致乙醇中毒,心脏骤停死亡,排除刑事案件的可能。
对于这个结果,家属不干了,直接将徐凯峰、张作军、歌厅,高静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25万。
1、姜瑶家属表示:姜瑶平日是个很节制的人,没有酗大酒的习惯,一定是徐凯峰和张作军有劝酒的行为,才导致姜瑶喝多,认为2人有主要责任,应该承担赔偿。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徐凯峰和张作军感到很冤枉,认为是姜瑶自己主动进到包厢,对他们敬酒的,期间,也是她自愿连干三杯的,他们未曾有过劝酒行为,所以,姜瑶的意外离世,和他们无关,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2、家属认为歌厅对员工有安全保护义务,有次要责任,高静未及时将姜瑶送去医院,耽误了抢救的最佳时间,所以,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歌厅认为姜瑶是成年人,应该知道自己的酒量,做到适可而止,姜瑶醉酒导致死亡,和歌厅无关。
高静也感到很气愤,认为自己出于同事间的关心,照顾是人情,不照顾是本分,自己出于好心照顾姜瑶,发现情况不对,还及时拨打了电话,将其送进医院,家属不感谢自己也就算了,还反咬自己一口,把农夫和蛇的故事演绎的淋漓尽致。
3、法院审理后认为: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姜瑶作为成年人,明知自己不胜酒力,还过量饮酒,自身存在主要过错,自行承担50%的责任。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果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将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因姜瑶家属无证据证明徐凯峰和张作军有劝酒等行为,不能证明2人与姜瑶的的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是2人也有不可推卸次要责任,所以,法院酌情认定2人各承担15%的责任。
歌厅已注销,但作为经营者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承担10%的次要责任。
高静发现姜瑶醉酒后,未在第一时间把其送医院救治,错过最佳抢救时间,应承担10%的次要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张作军和徐凯峰分别赔偿12万余元,高静和歌厅分别赔偿7万余元。
三方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文中均为化名)
歌厅女经理三杯就倒了,你也太瞧不起人了
这法官都学了些啥啊 就这么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