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女子与男朋友去山上赌博时,仅下注一次最低注额100元,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火龙果看天下 2024-12-18 08:20:35

云南昆明,女子与男朋友去山上赌博时,仅下注一次最低注额100元,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处10日拘留、1千元罚款,且其男友让其保管的1.82万元也因被认定为赌资收缴。事后女子不服,以1.82万元不是赌资、其丈夫等家属都没有收到处罚决定书、民警收罚款违法为由,告上法庭。

(来源:云南昆明中院)

2023年12月25日20时许,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警称,高铁站附近山上有人聚众赌博。民警到场查处后,从女子普某身上查出1.82万元现金,随后民警将普某及其男朋友朱某及其他十几人带回接受调查。

民警经调查取证后,认定普某、朱某等十几人都利用骰子以“猜大小”“比单双”“押顺子、押豹子”等方式,最低下注100元、最多不封顶,进行赌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15日拘留,并处500-3000元罚款。

据此,公安机关对普某处10日拘留、1千元罚款,其身上的1.82万赌资予以收缴。

民警为了方便普某缴纳罚款,通过微信向其收取了1001元(1元是提现手续费)。

普某不服,行政复议无果后,告上法庭。

得知普某提起行政复议时,民警通过微信将1元手续费退回,但普某拒收。

普某认为:

首先,其放在内衣处的1.82万元,是朱某因其他债务还给其的钱款,并非赌资;

其次,询问时其中一位是辅警,明显违反不应少于两名人民警察参与讯问的规定。

再次,其没有参与赌博,只是一旁看朱某赌博而已,公安机关认定事实不清。

最后,其未收到《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文书,且民警私自收罚款、公安机关未向其丈夫等家属送达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7条规定,……..公安机关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一审认为:

第一,《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52条规定,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虽然办案民警未向普某出示工作证,普某质疑有一名女辅警参与讯问。但对普某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属程序瑕疵,

第二,根据普某第二次询问笔录中陈述“我确实参与了赌博,我输了一百块钱”及案外人兰某的辨认笔录对参与赌博人员普某的指认,能证明普某参与赌博的事实。

《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裁量标准的指导意见》指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参与流动赌场赌博的....

具体到本案,普某参与赌博的场所为流动赌场,公安机关根据前述规定,对其处10日拘留并处1千元罚款,适用法律正确。

第三,普某第一次笔录记载:问:“朱某用多少钱参与赌博?”答:“他带着2万多去的,到了之后他从里面抽了2千多参与赌博,其他的让我拿着,赢了给我拿着,输了又从我这里拿一点,到最后我身上剩余1.82万元。”问:“你的钱是放在什么地方的?”答:“是放在我内衣里面。”

普某第二次询问笔录记载:问:“放在内衣里面的钱到底是你自己的还是朱某?”答:“是朱某的,我只是帮他数哈钱。”

根据前述笔录记载,普某在两次笔录中均认可从其身上查获的现金是朱某交给其保管的,结合二人均参赌的事实,故能认定从普某身上查获的1.82万元为赌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第1款,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赌资,应当收缴。

第四,虽然民警未给曾某《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文书以及笔录普某签署的时间错误,民警未对该时间进行核对,但属于瑕疵,对普某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认定为办案程序存在轻微违法。

第五,民警向普某亲属邮寄送达的地址并非其家属所在地,因该送达程序未对普某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确认办案程序存在轻微违法。

第六,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被处50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二)在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本案不符合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故公安机关代为收缴罚款的行为违法。但事后民警将1元手续费予以退还,普某拒收,对其权利义务亦不产生实际影响,亦属程序轻微违法。

综上,一审确认被诉处罚决定程序违法,但不予撤销并判定公安机关承担诉讼费。

曾某上诉时称:根据《送达回执》显示,处罚决定书邮寄送达给了其丈夫袁某,地址是正确的,但袁某并未收到,故公安机关的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应予撤销。

二审认为,处罚决定书未有效向普某家属送达的情形,一审已经指正,公安机关在今后工作中应予以注意,但对普某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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