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说话不算话的结果!云南曲靖,男子的妻子去世第2天,岳父母就带着儿子、小女儿找上门来,要求与男子签订赡养协议。协议约定在岳父母70岁之后,男子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男子同意协议,不过却提出,岳父母也要立下遗嘱,明确男子有继承权,不然不支付赡养费。可岳父母只想要赡养费,并不想让男子继承遗产。没想到,岳父母随后将男子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刘明义与妻子共育有两个女儿,一个儿子,其中大女儿刘倩倩嫁给了王涛。
几年后,刘倩倩因为出了意外去世,王涛望着两个年幼的孩子,忍着悲痛处理妻子的后事。
刘倩倩去世第二天,刘明义两口子带着儿子、女儿来到王涛家中,准备与王涛签订一份赡养协议。
原来,刘明义担心女儿去世之后,王涛以后再也不会管他们老两口,这想出了签协议的办法。
王涛考虑到毕竟岳父母拉扯孩子长大不容易,再说了,妻子去世,王涛代替妻子尽孝并无不妥,于是在协议书上签字。
双方约定,在刘明义与老伴年龄达到70岁时,王涛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
此后,王涛一个人又当爹又当妈,独自把两个孩子拉扯大。期间,岳父母没有对王涛进行任何帮助,这让王涛心生不满。
多年后,刘明义年满70周岁,他向王涛索要赡养费,可是王涛却说,除非确定他拥有继承权,不然拒绝支付赡养费。
刘明义一边骂王涛不讲诚信,一边将女婿告上法庭,要求王涛按照约定履行,并提出以下理由:
刘明义与王涛签订了赡养协议,协议约定,等刘明义70岁之后,王涛每月支付500元赡养费。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既然王涛已经签字确定协议,就应该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另外,作为子女,对老年人进行赡养本就理所应该。
王涛辩称:
之所以签订协议,是受到了岳父母以及他人的胁迫,并非自己真实想法。且在签订协议之后,岳父母并没有对他的生活提供任何帮助。
《民法典》第六条 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中,岳父母只要求王涛支付赡养费,却不允许王涛继承自己的遗产,对于王涛来说有失公平。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王涛签订的赡养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院审理时查明,刘明义与王涛签订赡养协议时,双方均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对协议内容明确。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视为合法协议。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王涛所主张的,签订协议时是受到了岳父母的胁迫,却无法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应该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综上法院判决,王涛自愿与刘明义签订赡养协议,该协议具备法律效力,应该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判决王涛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王涛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认为?
(文中皆为化名)
这是幺儿也死了的人才会叫前女婿养吧
去他和他儿子家,天天骂他绝后。
让女婿养老?自己的儿女死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