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脏穿刺术后肝出血,医院因操作问题赔偿
西南李军
2024-12-16 15:43:05
[吧唧R]2018年9月5日,吕某因“间断肝区不适1年半”进入A医院处进行住院治 疗,诊断为:“活动性肝硬化”。
[暗中观察R]为进一步确诊,吕某于9月18日行肝脏穿刺术,术后,吕某出现肝出血的一系列症状体征,A医院予以一系列抢救、手 术和常规治 疗后,吕某生命体征恢复正常范围。
后续,双方因此产生纠 纷,吕某便将A医院诉至法 院。
[向右R]庭审中,经吕某申请,法 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所对A医院的诊疗行为与吕某所受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吕某在接受诊疗活动时所受伤害的伤残等级及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进行鉴定。该鉴定意见书对于诊疗过程作如下分析:
[打卡R]为避免在穿刺过程中出现损伤大血管的情况发生,临床在进行肝脏穿刺术的操作过程中,都需在超声定位引导下完成,以达到尽可能避免损伤大血管的目的。医方在9月18日(肝穿刺当天)8:46分医嘱记录单中有超声导向穿刺的超声申请单的医嘱记录,但未见相应的超声结果报告。病程记录(2018年9月18日12:40)虽有“超声引导”的记录,但未见关于彩超定位及对穿刺点定位的相关记载。操作过程中仅记载“以肝穿针穿刺,进针3.5cm,按下扳机,拔出肝穿针”,未见穿刺定位、进针部位(从第几肋间进入)、进针方向等,以及如何避开血管的相关记载。
[拳头R]因此,根据此次肝脏穿刺术的相关记录,不能排除医方在穿刺时未按操作规范进行准确定位和进针,从而造成损伤较大血管,继而发生大出血的可能。
[向右R]得出鉴定意见:1.A医院对吕某行肝穿刺时出现大出血,与患者所受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吕某肝出血,行手 术治 疗,评定为十级伤残。3.吕某误工期评定为150天,其护理期评定为60天,其营养期评定为90天。
[私信R]后经A医院申请,法 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所对A医院的诊疗行为与吕某肝穿造成出血及修补的参与度进行鉴定,得出鉴定意见:A医院的医 疗过错行为与吕某肝穿造成出血及修补的损害后果的参与度为主要作用。
[爆炸R]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法 院确定由A医院对吕某的合理损失应承担90o/o的赔偿责任,赔2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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