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势力没有好下场!”河北邢台,男子出狱后承包工程项目,因土地产权问题,和另一家

雪峰说法 2024-12-11 23:29:11

“黑势力没有好下场!”河北邢台,男子出狱后承包工程项目,因土地产权问题,和另一家公司发生纠纷,双方冲突过程中,男子和同伙持洋镐棒殴打对方,致一人左臂骨折,事后男子赔偿16万元并取得谅解,检方却坚决要求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桥西区法院,人物为化名)

孙超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获刑7年6个月,释放后开始从事建筑行业,在中湖房地产开发公司上班,并因此结识同龄人温胜,对方也是刑满释放人员,曾因犯抢劫罪获刑7年。

事发前1年,中湖公司通过政府挂牌竞得一块土地,占地面积74亩,位于邢台市桥西花卉市场东邻,已足额交纳出让金,政府也给公司办理过各种合法的相关手续。

但由于历史原因,这块地上存在纠纷,事发前3年,欣欣公司和西大郭村签订协议,由西大郭村出地,欣欣公司负责经营和种植,双方合作经营花卉市场,欣欣公司有独立经营权。

协议约定,每年1月20日之前,欣欣公司给西大郭村一定分红,逾期30天不给分红款,村里有权解除合同,且投资设备归村里所有。

欣欣公司建成花卉市场后,市场东面的74亩地都没有建设任何项目,而且欣欣公司在事发当年1月20日之前,并没有把分红款给西大郭村。

欣欣公司所上的项目是农业项目,不需要办理规划许可证,但应该到农业局办理相关手续,然后再到国土资源局备案,欣欣公司只是办理了发改委立项,其他手续都没有办理。

协议上约定,桥西花卉市场占地102亩,但花卉市场建设只占用28亩地,2年后政府征收剩余的74亩作为建设用地,花卉市场为此事和村委会多次协商未果。

村委会认为,这块地属于村里,遇到拆迁导致协议无法履行,应当终止合同,村委会也不再需要分红,花卉市场则坚持要分红给村委会,并想取得一定的拆迁补偿款。

这74亩地通过挂牌竞价方式被中湖公司取得后,中湖公司展开建设,但因为占地纠纷,和欣欣公司几次在桥西花卉市场东侧发生冲突。

10月16日下午2时许,温胜用洋镐棒对桥西花卉市场人员刘某进行殴打,造成刘某轻微伤。

10月23日上午9时许,孙超发现自己的施工工地里,有人拿着铁板、铁管在施工,主要是挖坑竖围墙,孙超去阻止他们,他们不听接着干。

在冲突过程中,温胜用洋镐棒将花卉市场人员张某打倒在地,随后孙超又用洋镐棒殴打张某左臂,造成其左臂骨折,经鉴定,张某的损伤是轻伤。

案发后,孙超、温胜分别于11月1日9时10分、11月3日10时40分,到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南大郭派出所投案,警方当即展开侦查。

期间,孙超、温胜通过道歉并赔偿张某16万元经济损失,得到张某的谅解,双方于11月2日达成刑事和解。

公诉机关认为,孙超、温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触犯刑法第23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孙超要求对自己从轻处理,辩称:1.本案是由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的刑事案件;2.孙超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3.孙超已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温胜辩称,虽然自己有参与本案,但被害人的轻伤不是温胜直接所致,希望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孙超作为中湖公司挖土工程的承包人,在中湖公司与欣欣公司因桥西花卉市场东侧土地的使用权发生纠纷时,没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而是伙同温胜,共同持洋镐棒殴打欣欣公司桥西花卉市场工作人员张某,致张某轻伤,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

孙超、温胜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5年内又故意犯罪,构成累犯,依法对二被告人予以从重处罚。

温胜虽然与孙超共同参与对张某伤害行为,但张某手臂的轻伤并不是温胜直接作用所致,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酌定从轻处罚,另温胜曾致刘某轻微伤,酌定从重处罚。

孙超、温胜在案发后,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构成自首;二人通过朋友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获得张某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可以从轻处罚。

二人辩称本案是由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的纠纷,进而导致为刑事案件,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认为,本案是两个公司因对土地使用权产生纠纷而引起,被害人对伤害案的发生并无直接过错,因此对此辩护意见不予支持。

综上,判决孙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温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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