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错老公小命不保!”四川宜宾,18岁女子与23岁男子同居生活,不料男子务工时突感身体和精神不适,经常告诉他人自己已杀掉岳母,一次休息时,男子狠狠掐住女子脖子30分钟,致对方死亡后辩称自己有精神病,法院审理后这么判!
(案例来源:屏山县人民法院)
杨建只有初中文化,3年前通过QQ认识张娟,当时张娟只有15周岁,两人认识半年多左右,就在一起同居生活,但因为年龄问题没有办结婚证。
当时张娟家里不同意,后来双方生下一个儿子后,张娟家人也就默认同意,张娟18岁那年,和23岁的杨建一起,到广东中山市小榄镇务工。
事发前2个月,杨建总觉得有人说自己和老婆不般配,越想越烦躁,觉得胸痛,于是在中山市小榄镇人民医院检查,医生说杨建心肌缺血。
之后,杨建又上了1个多月班,因身体和精神不适,就和张娟一起返回屏山县鸭池乡老家,回来后杨建仍觉得身体不舒服,胸口痛。
杨建感觉想事情想不通,白天、晚上睡不着,大概有1个月左右没睡过好觉,事发前5天,杨建打电话给父亲,说他岳母将哥哥整死,叫父亲报警。
父亲发现根本没有此事,于是家里人怀疑杨建患有精神分裂症,但由于家里没钱,要等父亲结完务工工资后,才有钱带杨建去医院。
案发前1日,哥哥杨勇带杨建去屏山仁爱医院检查后,医生初步诊断杨建患有精神分裂症,并为其开具2天剂量的精神病治疗药。
杨勇打电话给父亲,说杨建得了精神分裂症,需要关起来治疗,但医院里那些精神病人很凶,父亲狠不下心将杨建留在医院,杨勇遂将杨建带回家中。
事发前1天晚上,杨建想到两种药混在一起吃不好,于是只吃人民医院拿的药,没有吃仁爱医院的药,吃完药后20时左右便睡着。
次日早上起床,一家人吃完早饭后,杨建和张娟又上楼睡觉,杨建睡在靠着门口的床上,张娟睡在里面紧挨着杨建,当时两人盖一张被子。
杨建因觉内心烦躁,遂告诉张娟:“我们两个摊到那么大的事,还不如一起死了算了”,随后杨建翻身压在张娟身上,用左手卡住张娟颈子。
张娟当时两只手都搭在腹部上面,杨建用右手逮住她两只手,然后死死压住,在卡的过程中,张娟手动了两下,脚也蹬了几下。
杨建见状,更使劲卡住张娟脖子和压住手脚,10分钟后,杨建左手脱力,当时张娟已经没有动静,杨建换用右手卡脖子,致使张娟死亡。
张娟死后,杨建下楼告知其兄杨勇,自己已将张娟掐死,随后正在一楼忙碌的杨勇、何某(杨建母亲)、钟某(杨勇表哥)赶至二楼张娟卧室,杨建跟随来到二楼客厅。
杨勇、钟某按张娟胸口和掐她人中,对张娟进行施救,在此过程中杨建说道,“自己掐了张娟半个小时,没有救了”,杨勇确认张娟死亡后报警。
民警到达现场,将等候抓捕的杨建带至公安机关讯问,杨建如实供述,经鉴定,张娟系被他人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且子宫内有一成型胎儿,经检验,张娟子宫内胎儿父亲系杨建。
经鉴定,杨建案发时患待分类的其他精神障碍,在本案中被评定为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后,杨建亲属积极处理被害人丧葬事宜,并赔偿被害人母亲经济损失26000元。
检察院指控,杨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杨建辩护人提出,杨建案发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案发后投案自首、其家属积极处理被害人丧葬事宜并赔偿被害人母亲经济损失,建议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建因患待分类的其他精神障碍,用手故意对张娟卡颈、掐喉致张娟当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杨建案发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发后,杨建亲属积极处理被害人丧葬事宜,赔偿了被害人母亲26000元,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上述与审理查明事实相符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综上,根据杨建犯罪的事实、情节、手段、后果、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主观恶性,对其适用从轻处罚,判决杨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