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子大学毕业后与父母关系恶化,离开了父母家,没多久父母就要求女子配合办理房产去名手续,还声称女子并非亲生女儿。女子不认可,觉得父母偏心,就是想要把房产给哥哥,要求支付25%的房屋折价款才肯配合更名。父母觉得房产跟女子没关系,将女儿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决。 (案例来源:海报新闻) 王琳琳越想越气,她不理解父母为什么这么偏心,为了要把房产给哥哥,竟然都能说出她不是亲生女儿这种话! 王家有2个孩子,王琳琳是小女儿,她还有个哥哥,两个人相差十多岁。 在王琳琳10岁的时候,王父王母在徐汇区花120万买下一套房,为了让王琳琳方便上学,就把她的名字也加到了房产证上,也就是王父王母和王琳琳3个人的名字。 但是实际上那套房子却是王琳琳的哥哥和嫂子一直在居住着,后来哥哥嫂子陆续回到安徽老家,房子就租出去了,租金由王父王母收取,再转交给王琳琳的嫂子。 王琳琳在上大学的时候交了个男朋友,毕业后两个人就打算结婚,但是却遭到了王父王母的强烈反对,他们觉得王琳琳的决定太草率了。 可王琳琳却一头扎进了恋爱里,根本听不进去父母的建议,于是双方发生了激烈的争吵,王琳琳甚至都离开了家里。 王父王母多次联系王琳琳,但是王琳琳拒绝沟通,直接住在了外面。 没过多久,王父王母就给王琳琳发去消息,让她配合房产更名过户,要把徐汇区的那套房产更名给王琳琳的哥哥。 王琳琳收到消息后赶紧回了家,进家门后就跟父母吵了起来,她不同意把房产给哥哥,觉得父母偏心。 可王父王母却解释说:当初这房子就是你哥哥嫂子出资买的,我们只不过就是代持而已,而且当初为了你上学才加上了你的名字,其实跟你一点关系都没有。 王琳琳惊呆了,哥哥没有固定工作,常年游手好闲,甚至多次入狱,又哪来的钱出资买房? 而且房子的贷款,大部分都是用租出去的贷款偿还的,也不是哥哥嫂子偿还的,凭什么说房子跟哥哥嫂子有关系? 王父见王琳琳态度蛮横且坚决,就对王琳琳这么说: 有件事我们这么多年都没告诉过你,其实你不是我们的亲生女儿,你是你妈弟弟跟弟媳的孩子。 王琳琳根本接受不了这样的说辞,她就觉得父母为了把房子给哥哥才编出来这样的借口,她觉得很可笑。 但既然父母已经这样,王琳琳索性提出了自己的要求:我认为我应该占房产的25%份额,要是能给我对应的折价款,我就配合更名过户。 王父王母当然不会同意,双方未达成一致,闹到了法院。 1、 王父王母认为,房产跟王琳琳没有一点关系,他们也只是代持而已,王琳琳有义务配合办理去名手续。 根据《民法典》第240条的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王父王母表示,当初买房时就是儿子出的首付款购买的,他们也只是代持而已。而且当时王琳琳上学也需要在房产证有个名字,所以才把王琳琳的名字加了上去。 但实际上房产跟王琳琳并没有任何关系,王父王母身为代持者,有权要求王琳琳配合办理去名手续,王琳琳也有这个义务。 2、 王琳琳则认为,王父王母没有证据证明她并非亲生,而且也没有证据证明哥哥才是房产的产权人,她可以配合,但要支付25%的房屋折价款。 王琳琳觉得父母之所以会说自己不是亲生女儿,是因为怕王琳琳结婚后会把属于自己的那部分分给外人,所以才急于要回去。 但是王琳琳认为她对于房产持有25%的份额,如果一定要把房子要回去的话,得支付给她25%的房屋折价款才可以。 3、 法院这样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将承担不利后果。 王父王母说王琳琳并非自己的亲生女儿,但是却没有拿出任何的证据证明,所以法院不予采信。 同样的,王父王母说他们对于房产只是代持而已,但却拿不出房产代持的相关协议和约定。 虽然王琳琳的嫂子给王母转过一笔钱,但是并不能证明是房屋的首付款,所以对于王父王母所说的代持,法院也不予认可。 综合考虑,由于王琳琳在房屋购买时并未成年,只有10岁,法院认为王琳琳对房产是拥有产权份额的。 最终法院判决:王父王母对房屋持有90%的份额,王琳琳持有10%的份额。判决后,王琳琳应配合王父王母进行更名过户,相关费用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留言评论。 (人物均为化名)
这养的不是孩子,养的是一只白眼狼。
都证实这个女儿才10岁。为什么女的也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