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莆田,女子经人介绍认识了男子,二人不久后开始了同居生活。开始之前,男子给付了六万多的彩礼到女子,女子当然也陪嫁了一些家用电器,并用钱购买了三金首饰。可半年多之后,女子就要分手。男子急了,要求女子返还彩礼和三金。可女子却说,错不在自己。是因为男子不断对其家庭暴力,还给她看男子与他人的不雅视频。
(来源: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宋哲已经四十多岁了,还是个光棍,其家人和其自己都很着急,希望赶紧找到另一半。经过媒人多次的撮合,宋哲终于找到了能看上自己的人,那就是女子王莉,也是一个大龄剩女。
宋哲和王莉可以说是一见钟情。二人交往没多久,就住在一起了。为了表示诚意,宋哲给了王莉6.2万元的彩礼。王莉这一方也很上路,陪送了很多家用电器。同时还买了金项链,金戒指和金手镯。
就这样,虽然双方没有领证,但是还是住到了一起,开始了二人幸福美满的小生活。可是没多久,王莉就觉得事情不妙,有不好的苗头出现了。
按照王莉的说法,是二人因为鸡毛蒜皮的小事拌嘴,本来以为这很正常,毕竟是新婚小夫妻,之前也没有太多的磨合,但是拌嘴之后,宋哲竟然开始摔东西,甚至动起了手。就这样王莉被连续打了两次。
除此之外,最令王莉无法接受的是,宋哲这个人好像还有一些不良的嗜好,那就是经常拿着自己之前女朋友的一些不雅视频给自己看,这令王莉感到非常的恶心,心里膈应。
于是就在二人认识半年之后,王莉就主动提出要和宋哲分手。宋哲当然不乐意,各种承认错误,说以后再也不会欺负王莉了,让王莉给他一次机会。
但事实是王莉原谅宋哲后没几天,宋哲就老毛病又犯了。深知“江山易改本性难移”的王莉决定和宋哲彻底断绝关系。
宋哲眼见和王莉无法继续过下去了,就提出来,分就分吧,但是把之前的彩礼退还给自己。
王莉听到这话之后,心里那个火大。与宋哲狠狠争论了一番。说自己这大半年里面,伺候宋哲吃穿,还为宋哲打掉了孩子,现在宋哲说翻脸就翻脸,实在过分。
除了这些,自己当时还陪送了很多家用电器,就连家里的空调也是陪送的。可没想到宋哲竟然来了句,这些家用电器都是旧的,没什么钱。如果要的话,你把空调摘回自己家得了。
王莉听到这话,简直快气炸了。回了句:不可理喻!就直接离开了宋哲的房子。
没多久,宋哲就把王莉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莉返还当初的彩礼6.2万元。
法院经过事实认定后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具体到本案来说,宋哲和王莉自愿订立婚姻,王莉收取宋哲给付的彩礼6.2万元,有相关证据证明,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不过,考虑到在双方同居期间宋哲曾对王莉实施家庭暴力,并发送其与第三人的不雅视频,以及王莉在同居期间曾经流产等情节,法院酌定王莉返还宋哲彩礼5.1万余元。
同时宋哲承认王莉陪嫁过空调,热水器以及电冰箱等电器,对此宋哲应予返还王莉。
一审判决后,王莉不服,提起了上诉,王莉表示:
1.其陪嫁物种还有三金首饰,一审法院对此没有认定,并且自己有证据证明宋哲表示自己的陪嫁物至少2万元。
2.电器属于消费品,一审判决让宋哲直接返还用过的电器明显不当。换句话说,这些电器的价值贬损和不必要的拆卸安装费用不应由自己承担。
3.宋哲将其与第三人的不雅照片给自己看,进行精神刺激,让自己痛苦不堪。宋哲对双方分手具有严重过错,一审法院考虑不够。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决。
二审法院认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宋哲与王莉未办理婚礼登记手续,宋哲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王莉应当予以返还。
经调查,因陪嫁物品由宋哲掌控,现状不明,且空调,热水器等也不宜拆除,根据现有证据,宋哲明确表示陪嫁物品价值至少2万元,该2万元应从宋哲支付的彩礼中予以扣除。
考虑到宋哲向王莉发送不雅视频,还使用家庭暴力,该行为不仅有违公序良俗,对最终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亦存在较大过错。
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后,二审法院酌定王莉返还宋哲彩礼3.3万元。
对此,您是怎么看的呢?(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