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头条网友留言交流讨论这样一个问题: 这是房开企业甲方与自然人乙方签订的联合开

税眼看世界吧 2024-12-05 06:56:07

有头条网友留言交流讨论这样一个问题: 这是房开企业甲方与自然人乙方签订的联合开发协议,乙方向房开公司借款3000万元。 后乙方对甲方就3000万实施债转股,乙方成为甲方的股东。 目前股东乙方依据原联合开发协议,计算转股前两年的资金占用费。 请问: 乙方计算的资金占用费,是按利息计税,还是按股息红利计税? 特别提醒: 1.这种情况转股前的资金占用费应该属于借款利息收入,应该按借款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同时按20%的税率缴纳利息个人所得税。 2.理由依据就是转股前,乙自然人并不是甲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股东。如果债转股后支付的股息才需要按股息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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