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判决判的漂亮!”山东淄博,一男子发现妻子给自己戴绿帽子,在酒店当场抓获妻子和其情人,控制不住情绪,对妻子的情人拳打脚踢。不料,妻子的情人主动提出要赔偿,男子遂停手后商议了一番,达成2.5万元赔偿金额。期间,男子有些言语上的威胁。事后,妻子的情人向警方报案,男子被警方以敲诈勒索罪逮捕,经一审和二审法院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男子不服,坚持申诉,再审法院有不同看法。 (案例来源:看看新闻等,案情有调整) 程震(化名)是个老实本分的人,结婚后,为了贴补家用,除了本职工作外,还利用空闲时间送外卖,几乎天天在外奔波。 妻子卢梅(化名)起初也是勤勤恳恳,在家全职照顾小孩和家庭,但自从小孩长大后,卢梅发生了变化。 因丈夫程震天天不着家,卢梅也开始有了自己的小心思,认为丈夫不爱自己,遂经常和朋友去喝酒唱K。 卢梅经朋友介绍,认识了男子张强(化名),张强能说会道,甜言蜜语,很快吸引了卢梅的注意力,两人相互加了联系方式。 此后,卢梅经常找张强玩,久而久之,两人互生情愫,确定了恋爱关系,而张强也知晓卢梅是有妇之夫。 为了不被丈夫发现,卢梅故意借口去外面跳广场舞,而程震信以为真,没有太在意,每天奔波在赚钱的路上。 一次偶然机会,程震听一个共同的朋友透露,说卢梅经常和一个陌生男子成双入对的出没在各大商场。 程震起初还不相信,直到看到卢梅的手机中各种露骨的聊天记录,才意识到有问题。 后来,程震开始尾随卢梅,尝试收集证据,但卢梅和张强都比较惊醒,很难靠近,一直没有找到机会。 事发当天,妻子卢梅提出要去跳广场舞,程震假装外出上班,实则前一日已经请了假,躲在小区外,等卢梅出门后,跟了上去。 程震在看到妻子卢梅和张强进入酒店后,悄悄跟随,确认了两人房间号,待时机成熟时,突然破门而入,看到两人正在滚床单。 卢梅和张强被抓现行后,多次试图逃离房间,而程震则没有给两人机会,在堵住卢梅的同时,因气不过,朝着张强拳打脚踢。 张强自知理亏,不敢反抗,嘴上不断道歉,还提出要对程震做出补偿。 程震虽然生气,但事情已经发生,有补偿总比没有补偿的好,同意商量一下如何赔偿。 期间,张强提出了多个赔偿金额,但程震都不满意,在言语上给了张强一些压力,最终达成了2.5万元赔偿金额。 张强等程震离开后,立刻报了警,警方调查后,认定程震涉嫌敲诈勒索罪,遂启动了司法认定程序。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该如何评定呢? 1、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结合《刑法》第274条规定,除了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对象上侵犯了公私财物外,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其一,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占有目的要求是直接故意,但故意的判断比较难判断,主要还是以客观行为来判断,如主动向被害人非法强行索要财物的情形。 其二,行为人对被害人采取了威胁或要挟手段,强行索要公私财物。该条件要求采取的手段足以使得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如不给钱就公开足以使其名誉等受损的事件或对受害人亲属实施侵害行为等,受害人是否实际恐惧在所不问, 其三,数额较大或多次敲诈勒索。结合司法解释,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要求公私财物价值达到2000元至5000元以上,山东地区要求3000元以上。多次指的是在2年内敲诈勒索3次以上。 2、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定程震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本案中,两级法院均认为程震对张强拳打脚踢,后言语威胁,使得张强迫于恐惧心理,向程震支付了2.5万元赔偿,具有明显非法占有目的,且采取了威胁等手段,数额较大,构成该罪。 但考虑到张强明知卢梅系有夫之妇,仍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有过错,依法应当对程震从宽处罚,遂只判处了6个月有期徒刑。 3、程震对判决结果不服,遂申请再审,终于获得无罪判决。 再审法院认为,程震拳打脚踢虽然不合法,但是属于人之常情,更多是为了宣泄情绪,不足以证明是为了索要财物的手段。相反,张强在本案中受到拳打脚踢有明显过错。 而所谓赔偿系张强主动提出,程震并未主动索要,在金额确认过程中,程震虽有言语威胁,但仍然有多次沟通的节点,未达到得的商量的程度。 据此,再审法院判定程震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遂撤销一审和二审判决。 对此,大家怎么看呢?
如果司法管不了出轨,请允许宗族开祠堂浸猪笼
应该修法,确定正义一方和失义一方,正义的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