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江苏无锡,男子死前立下遗嘱:家中房子归妻子永久居住,若妻子改嫁,房子

白衣少女看社会 2024-12-01 22:03:01

2006年,江苏无锡,男子死前立下遗嘱:家中房子归妻子永久居住,若妻子改嫁,房子归侄子所有。1年后女人再婚,侄子将其告上法庭索要房子,结果法院这样判。

(来源:无锡锡山区人民法院)

1994年,无锡年轻小伙钟涛,与青梅竹马的同村姑娘蔡晓喜结连理,在亲友见证与祝福之下走进了婚姻殿堂。

钟涛与蔡晓思想前卫,没有领结婚证,认为两人相爱并不拘泥于一纸结婚证书。在当时的农村,男女双方只要办了酒席,就算是结婚了。

谁知,这样的决定为以后带来了不小的麻烦。

婚后,夫妻二人相敬如宾,过得十分恩爱。都说,夫妻同心,其利断金,一个聪明能干,一个善良勤劳,两人很快便将小日子过得红红火火,5年后就攒得一笔财富。

由于二人还居住在钟涛父母的三间两层楼房里,就向邻居购买了一幢三间两层的楼房。

也就是说,两人除了父母一套房子外,还拥有自己的一幢房子,成为了村中首富,生活过得十分滋润。

如果说还有什么遗憾,那就是两人结婚多年都没有生下一儿半女。但时间一久,两人便没了心结,认为两人只要感情好,就算一生无子女也能互相搀扶到老,两人就这样幸福生活了下去。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 12年之后,这样美好的时光戛然而止。

2006年的一天深夜,住院已久的钟涛躺在病床上,毫无睡意,照顾了他数月的妻子蔡晓趴在他病床边缘上沉沉睡去了,发出一丝丝轻微的鼾声。

看着妻子疲惫的睡态及标致的脸庞,钟涛的内心掠过一抹抹暖意。然而,经过数月的治疗,他深知自己已经时日无多了,而他最放心不下的就是自己尚年轻的妻子。

为了让妻子以后能有保障,此后他做了两件事:一是于2006年10月31日拖着病体去与妻子办了结婚证。二是于同年11月9日给妻子留下了一份遗嘱:家中房子归妻子永久居住,如果妻子再婚,房子归侄子。

钟涛很爱妻子,却也有农村人的传统思想。但不管怎样,这在妻子蔡晓看来却是满满的爱。

她悲痛大哭,没想到丈夫在濒死之时还如此为自己着想,数月以来她一直为丈夫的病心力交瘁,无暇他顾,现面对丈夫给的保障之后,内心再也崩不住而大哭。

然而,令当时的两人万万没想到的是,就是这样一份遗嘱,几年后竟然掀起了一场轩然大波。

2006年12月4日,钟涛病逝,蔡晓悲痛不已,为丈夫办理了后事。彼时的她已是一位年龄刚刚30出头的年轻寡妇。

在农村,一个寡妇要独自生活下去还是有些困难的。再说她还那么年轻,一个人孤独终老也是不现实的,加之人又漂亮能干,村里找她说媒的人也很多。

2007年6月,蔡晓便与朋友介绍的男子刘波结婚了,两人居住在钟涛那套三间二层的楼房里。

也许是前夫钟涛在天之灵的眷顾,蔡晓与刘波结婚一年后便生下了一个女儿,而与钟涛多年都无所出,这令蔡晓高兴万分,更加珍爱来之不易的女儿以及温馨的小家庭。

殊不知,一家三口的好日子没过多久,蔡晓就收到了一张法院的传票,令她震惊不已。

原来钟涛的侄子钟小林将她告上了法庭,理由是蔡晓违背了叔叔的遗嘱,应该归还房子给自己。

于是,曾经的婶婶与侄子开始对簿公堂。

钟小林认为,蔡晓完全违背了叔叔的遗嘱,不仅改嫁,还生了一个女儿,因此就应按遗嘱中所说将她居住的那套房子归还自己。

而蔡晓则认为,自己不是改嫁,而是再婚,不存在违背遗嘱一说;再者房子是自己与钟涛的事实婚姻里的财产,在里面结婚生子合情合理。

那么,按照法律依据,蔡晓到底该不该结婚,以及拥有这套房产呢?

一、任何人不得干涉婚姻自由,蔡晓有再婚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五十一条规定,一方死亡则婚姻关系自然终止。这意味着,丈夫死后,妻子的婚姻状况恢复为未婚状态,依法享有再婚的权利。

《民法典》第1046条还规定,结婚男女双方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也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加以干涉。

因此蔡晓完全有权利选择再婚,钟涛以让蔡晓以不婚为条件居住那套房的遗嘱是无效的,遗嘱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因此一审判决遗书无效。

二、钟小林对叔叔的房子没有继承权。

《民法典》第1727条规定,遗产的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才由第二顺序继承。

钟小林是钟涛同父异母哥哥的儿子,是旁系血亲,不是第一继承人也不是第二继承人。若按第二继承人也是其父亲继承,但有蔡晓在也轮不到他,因此房子的继承权应归蔡晓。

最终,法院驳回了钟小灵的诉讼请求。 钟小林不服还想上诉,但经劝说后放弃。

此案例发人深省,丈夫死后,妻子还要为他守节吗?爱妻子,就要放她去追求自己的幸福,而不是用房子禁锢她,这不是爱,这是自私。

而或因钟涛之故,其侄子或不满婶婶在叔叔身故后半年的改嫁才将之诉诸公堂。

然而,法律是公平公正的,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每个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权利,这无可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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