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河南周口,一男子去酒店办理入住登记时,与服务员发生冲突,服务员一怒之下,以男子涉嫌酒驾为由,向公安机关报警。警方到案后,对男子拘留10日,罚款1900元。男子不服,称将车挪到停车位之后,因心情郁闷才喝的酒,又因喝酒不能开车,才办理的入住,所以谈何酒驾?申诉未果后,男子一纸诉状将公安机关告上法院,请求撤销行政处罚。 (信息来源,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发当晚,王某来到酒店,准备办理入住手续。当时的他脸色潮红,脚步还有些踉跄,不自觉的带着几分醉意。而前台服务员在抬头看了他一眼后,心中略微警觉起来。 很快,王某掏出身份证,不过手却是颤了几下,脸上的不耐烦直接溢于言表,“快点,我累了,要休息。”服务员微微皱眉,低声说了句“请稍等”,但王某似乎误会了她的语气,不知是因为酒劲还是情绪问题,直接拍了一下柜台,“什么态度!” 两人言语间的争执越来越大,声音传到了大堂的其他人耳中,有人忍不住停下脚步围观。一位身穿保安制服的中年男子,试图上前劝和,但王某显然情绪已经失控,“你们看不起人是不是?信不信我让你们这破酒店关门!”服务员见势不妙,直接报警称:“这里有一位客人疑似酒驾后,到酒店闹事,请警方尽快前来处理。” 十分钟不到,周口市公安局的警车停在酒店门口,两名警察迅速进入大堂。看到王某站在柜台旁,脸色通红,双手挥舞,似乎还在激烈争论,警察上前制止,并询问情况。在服务员简单叙述后,警方注意到一个关键点:王某是驾车到达酒店的。 “先生,我们需要对您进行酒精检测,请您配合。”王某听到这句话,先是怔了一下,接着皱起眉头,“我停车后才喝的酒,凭什么查我!”但法律程序不会因为一句辩解而停下。王某被带到附近的医院抽血检测,检测结果让所有人都吃了一惊——133.9mg/100ml,超过醉驾标准的两倍多。 面对这一结果,警方一度考虑刑事立案,但因为情节轻微,决定以行政案件处理,对王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罚款1900元并吊销驾驶证的处罚决定。 不过,王某对此极为不满。他坚称自己并未在驾车前饮酒,而是将车停入酒店停车场后,因心情郁闷喝了几口。然而,警方调查后发现,王某从下车到进入酒店的短短几十秒内,很难完成“停车喝酒”这一系列操作。更重要的是,王某在2013年因酒驾被处罚过一次,这次“旧账”似乎成了,警方认定其再次酒驾的一个重要依据。 愤怒与不甘让王某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他认为,警方的处罚决定不合理,自己并未构成酒驾。案件进入一审程序后,法院调取了酒店监控录像。录像显示,王某确实在停车后迅速下车,但视频中并没有显示,他停车前的具体动作或状态。 面对这一情况,法院的态度明确:尽管王某强调停车后饮酒,但检测结果与现场情况结合,足以认定其行为符合醉驾的法律定义。 庭审中,王某的律师试图通过其他细节,打破警方的论证。例如,律师指出王某停车后迅速下车的行为与“饮酒”不符,并提出王某当时因为家庭矛盾情绪不佳,因此深夜驾车前往酒店的行为,虽然看似反常,但可以理解。 然而,法院认为,王某的前科背景和当时的实际行为更能说明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即使未追究刑事责任,醉驾行为仍应接受行政处罚。一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提起二审。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进一步确认了一审判决的合法性和证据的真实性。法官表示,王某的血液酒精含量已达到醉驾标准,无论是事发前的停车行为,还是事发后的情绪状态,都无法改变事实。在维持一审判决的同时,法院指出,王某在2013年的酒驾前科虽然不是直接证据,但可以作为考量其行为是否符合醉驾构成要件的补充依据。 案件尘埃落定,王某的上诉被驳回,行政处罚生效。但这起案件引发了公众的广泛讨论。有人认为,法律的裁决无可挑剔,但也有人提出,是否应该更加关注王某的实际情境,例如进一步核实监控范围或采集更全面的证据。 然而,无论争议如何,案件对公众的警示作用不容忽视:酒后即使没有驾驶,也可能面临法律的严惩。法律的严格规定背后,是对生命和安全的最大尊重。 从王某的故事中,我们看到一个普通人在特定环境下的无奈与冲动,也体会到法律在保护社会秩序中的冷峻与公正。或许,这正是法律的力量所在:无论个人如何挣扎,公正终将不偏不倚地降临,让每个行为都被记录和审视,让每个选择都承担后果。 (文中出现的所有名字,均为化名)
这服务员牛B,这酒店也牛B了
疑罪从无???!!!
法治社会任重道远。 停车后喝酒的可能性依然存在
为什么情节轻微呢?
死得不怨。不作不死,冒充大头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