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女大学生嫁给富豪后仅5年时间,富豪就肝癌过世。按照富豪生前立下的遗嘱,只要女大学生保证不改嫁,就可以继承富豪与前妻共同打拼下来的千万遗产。可女大学生不想守活寡,又想要遗产,就起诉富豪的大儿子要求按照遗嘱继承,但不能限制她婚姻自由。大儿子觉得报仇的机会来了,在法庭上提出一个要求,女大学生听完后悔不已,法院最终这样判决!
(案例来源:山东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
许丽终于等来赵光明过世这天,因为早在赵光明被查出肝癌晚期的时候,就曾告诉许丽,他已经立下遗嘱,只要许丽听话,他保证不会让许丽跟儿子过苦日子。
许丽日盼夜盼,终于等到了律师要宣读遗嘱的这天。可当许丽赶到办公室时,屋里还坐着2个人,一个是赵光明的父亲,一个是赵光明和前妻的儿子赵峰。
许丽一看到赵峰,就想起来她刚嫁进赵家的那段日子,苦不堪言。
赵光明跟前妻共同打拼才挣下了这份家业,但赵光明嫌弃原配,跟原配离了婚,随后就认识了许丽。
许丽得知赵光明刚离婚不久,而且两个人相差20岁时,是不愿意与赵光明在一起的。但在赵光明猛烈的追求下,许丽还是答应了赵光明的求婚。
但是在赵峰眼里,许丽就是第三者插足,所以在许丽进门后没少给她脸色看,还处处刁难许丽。
许丽认为自己没有做过的事,无论赵峰怎样认为都没有事,问心无愧,所以从不解释,赵峰爱怎么说就怎么说。
后来被说的次数多了,许丽心里也觉得,自己既然已经这样被冤枉了,就索性把坏女人装到底,于是在自己的儿子出生后,跟赵光明提了要求。
许丽担心赵光明死后,赵峰会对他们母子赶尽杀绝,于是要求赵光明提前立遗嘱,把遗产都留给他们母子。
赵光明一口便答应了下来,许丽也看到律师的确在第二天就上门为赵光明办理了手续,许丽这才放心。
就在立下遗嘱后第3年,赵光明就查出肝癌,很快就过世了。
好在赵光明生前立下过遗嘱,所以许丽一点都不担心。但让许丽没想到的是,赵光明的遗嘱里不光有许丽,还有那一老一小。
律师宣读遗嘱后,许丽傻眼了:
赵光明分给赵峰和自己的儿子一人一套房子,其余的房产、股票和财产都由许丽继承,但前提是许丽要签署一份承诺书,保证不改嫁。
许丽不想这辈子都守活寡,但她也不甘心一无所有,就查了查关于禁止改嫁的事,发现这条违背公序良俗,于是她心生一计。
把赵峰和赵光明的父亲告上法庭,要求按照遗嘱继承,但不能阻止她的婚姻自由。
1、许丽认为,继承遗产和婚姻自由不能捆绑在一起,有悖公序良俗,她要求按照遗嘱继承她应得的那一份,但不能阻止她婚姻自由。
根据《民法典》第143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赵光明立遗嘱的附加条件里,要求许丽不得改嫁,有悖公序良俗,许丽认为该规定应该是无效的。
除去这条限制以外,许丽认为她应该按照遗嘱继承赵光明所留给她的遗产。
2、赵峰觉得许丽说的对,遗嘱的确是违背了公序良俗,但无效的不应该是那一条规定,而是全部遗嘱内容。赵峰认为,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分配遗产。
根据《民法典》第115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赵峰也认为遗嘱里要求许丽不得改嫁的要求违背公序良俗,所以该遗嘱应该属于无效。
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按人头平均分配。
3、法院这样判决:
根据《民法典》第8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法院认为,赵光明在遗嘱中对许丽的人身自由权和婚姻自由权进行了限定,违背了公序良俗,条款应属于无效条款。
所以遗嘱中许丽继承的部分遗产,应该由法定继承办理。
按照《民法典》第1130条的规定: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许丽在赵光明重病期间,相比其他继承人对于赵光明的照顾更多,所以可以酌情考虑多分原则。
因此,法院做出判决,许丽继承遗嘱中她本来应继承的那部分遗产的40%份额。
贪心不足蛇吞象,最终把自己给坑了。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留言评论。
这样的傻子怎么有这样好的运气?
到底最后是多继承了还是少了?
千万就被称为富豪?
傻,先签了,继承了,然后转移变自己财产,拿到手了再去结婚,约定禁止结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