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男子要被女友带回老家见家长,便花1300元买了两条中华烟做礼品。万万没想到,一个月之后,男子才获悉这两条中华烟是假烟。难咽被欺诈之气,男子找到店家索赔。不曾想,店家却这样处理!
(来源:1818黄金眼)
原来,女子小陈与男子小李(化名)已经谈了一段时间恋爱,小陈对小李非常满意。
得知女儿找到了满意的男朋友,小陈父母就让小陈趁今年十一假期带回来看看。
小陈答应之后,小李就开始了准备工作,要买点贵重的礼品以示诚意。
就这样,趁着有时间,小李带小陈来到一家烟酒店,想着线下的实体店不至于卖假烟。
经过挑选,小李买了2条软中华香烟,通过微信支付1300元。
会面很顺利,小陈父母对小李比较满意,但小陈的父亲并不抽烟,看着两条中华烟放家里有些浪费,就拿出去准备卖掉。
不曾想,小陈父亲问了一圈,竟然无人愿意回收,都说这两条中华烟是假烟。
对于别人的说辞,小陈父亲不敢轻信。
为了一探究竟,小陈父亲找到当地的烟草缉私局,让里面的工作人员给看看。
不料,工作人员一看直截了当地说这一看就是假烟。
这时,小陈父亲明白过来,小陈和小李应该是被骗了,因为会面的时候女儿告诉自己烟是她陪着小李买的。
想到女儿的脾气,小陈父亲叮嘱小陈母亲,别把这个事情告诉女儿,不然她会去维权的,他们两个在外地,肯定不好维权。
偏偏事不凑巧,小陈母亲说漏了嘴,拗不过女儿的脾气,小陈母亲按照女儿的指示把香烟给小陈邮寄了过去。
收到香烟后,小陈和小李没有妄动,而是选择了先向主管机关求助。
烟草专卖局的工作人员看到香烟后,也给出了跟小陈父亲那边一样的结论,还不忘说这两条香烟是做假香烟里面很差的!
确定是假烟后,小陈、小李及工作人员一起来到那家烟酒店。
但里面只有老板娘在,老板不在。老板娘看了之后,说收款码是自己的,估计是她老公卖出去的回收烟。
为了确定是否是她老公卖出去的,她立即给她老公打去电话。
不曾想,她老公估计在睡觉,并没有接听。
在后来的交涉中,老板娘承认虽然香烟上的码不是自家的,但既然收款码是自家的,那香烟应该也是自家出售的,估计是回收的香烟。
这时,小李提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售假烟是要退一赔三的。
面对小李的指责,老板娘说假烟确实没办法,但今年生意不好做,少赔点行不行?
小李接着说,那就假一赔一吧。
老板娘说,没事,都好说话,好吧。就这样,老板娘向小李转了2600元。
随后,工作人员对老板娘出售的香烟做了进一步的检查,还告诉了回收香烟是违法的。
对于本案,法律上怎么评价呢?
从民事案由来看,本案属于销售者产品责任纠纷。
在这类纠纷中,作为消费者欲向销售者主张退一赔三的赔偿责任,消费者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从销售者处购买产品时销售者对自己实施了欺诈行为。
从前述要求来看,小李首先需要解决一个问题就是2条中华香烟来源于案涉烟酒店内。这也是司法实践中最容易出现争议问题。
但在本案中,此争议并没有出现,案涉烟酒店老板娘承认了案涉2条中华假烟来源于自家店内。
基于这个前提,而烟草局的工作人员经过检查认定案涉2条中华烟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这就意味着案涉烟酒店向小李出售了假烟。
在这种情况下,就得看老板娘是否存在故意的主观过错。
从前述沟通内容来看,老板娘承认案涉2条中华假烟是她老公回收过来的,但按照我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案涉烟酒店应该从烟草局进购香烟而不能回收香烟。
所以,从这个事实来看,案涉烟酒店实施欺诈行为有消极的故意。
据此,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小李有权要求案涉烟酒店向自己退一赔三。
但是,由于小李主张了退一赔一,而老板娘予以同意,这属于两人私下达成了和解,应被双方拘束。
我国《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所以,按照前述规定,就案涉烟酒店向小李出售假烟的事情,从民事纠纷的角度来看,双方以退一赔一达成了和解,小李自老板娘处收到2600元后,此事全部解决。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