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讲武德!陕西,男子以1200元的价格与女子发生关系后,将放有“迷q药”的饮料拿给女子喝,然后趁对方沉睡之机,将其放在包内的1200元拿走。女子被叫醒后意识到不对,打电话报警,法院会对本案如何定性? (案例来源: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郗羿宏收到的“迷q药”,于案发前一个月购买,圆形,五角硬币大小,白色状,数量只有一片。其一直不确定效果,又找不到人试药,便随身携带。 9月16日这天,郗羿宏(化名)在某相亲群里加了一个网名叫“可儿”的女孩,后得知对方姓张,大名其不知道,戴一副眼镜。 因为两人聊得比较投机,遂约定见面。
当天晚上9点许,郗羿宏在某酒店开好了房间,给张某发了房间信息。 大概22时许,张某来到酒店,或者是担心郗羿宏赖账,要求郗羿宏先支付双方约定的1200元,不给她钱就要离开。 郗羿宏倒也没想赖账,爽快地掏出1200元现金交给对方,张某接过数完后,将钱装在手提包内。 郗羿宏陈述说,1200元是一夜,发生三次关 系,如果他对服务不满意可以退一部分钱。 当天张某到酒店时,没吃晚饭,她先通过某平台叫了外卖,吃了一点东西,然后自愿与郗羿宏发生了两次关 系。 郗羿宏说,他对张某的服务始终不满意,于是趁聊天的时候,从衣服口袋拿出了一剂药片,放入在酒店附近一个烟酒店买好的两瓶饮料。 张某当时在床上躺着玩手机,没有看到他往饮料里面放药,药片在饮料里面溶解后,他把饮料拿给张某喝。 张某喝完大概30分钟,开始打哈欠,想睡觉,后她去洗手间洗了个脸回来,就躺床上睡着了。 郗羿宏表示,他觉得张某的服务态度质量不是很好,感觉1200元花得有些冤枉,所以趁张某熟睡时,将她包内之前支付的1200元现金拿走 。
她包里还有没有其他物品,他没有注意。 郗羿宏说,做完这事后他感到害怕,在凌晨四点多将两瓶喝剩下的饮料带走,到前台办理了退房手续,乘坐出租车离开酒店。 关于“迷q药”一事。
郗羿宏供述,是他在8月中下旬在某度网页上搜索“迷q 药”关键词弹出的链接提示下购买,具体链接已经记不清楚,点击进去后和对方互加微信。
对方介绍说是一种春 药,说能让女孩兴 奋,开始对方要400元人民币,后通过讨价还价,以380元购买。 因为他当时害怕,就给饮料中放了三分之一的量,剩下的药在路上的一个下水道扔了。 郗羿宏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他触犯的是盗窃罪,还是抢劫罪? 刑法对于抢劫罪的描述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财物抢走的行为。” 暴力、胁迫很好理解,其他方法是指利用受害人不能反抗、不知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状态。 郗羿宏对张某使用“迷q药”,使张某失去意识,进而失去了反抗的能力。这样看来,郗羿宏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抢劫罪,是这样吗? 刑法根据主客观一致原则定罪量刑。意思是说,在考虑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时,既要考虑其客观方面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也要考虑其主观上是否具有实施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 张某陈述: 我喝了郗羿宏给的饮料后感觉头晕,很困,站不稳,就去卫生间洗脸,想着洗脸能清醒一点,结果越来越困,于是就躺在床上睡着了。 从张某的描述来看,郗羿宏的“迷q药”,属于麻醉性质药品。 但郗羿宏在购买该药时,卖家介绍说是一种春药,能让女孩兴奋。
郗羿宏是出于好奇给张某下药,临走时看张某睡着了,突然又起了贪财的心,拿走了对方包内层中的1200元现金。 再加上这是郗羿宏第一次使用“迷q药”,不知道“迷q药”的药效,也不知道这是麻醉性质的药品,所以郗羿宏主观上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张某的财物抢走的目的。 因此,郗羿宏的行为应当定性为盗窃,而不是抢劫。 郗羿宏除了拿走了张某的1200元外,还谎称打电话从另一女子处要走其手机,趁其不备,用微信转账分两次将对方2000元转入自己的微信账户。 法院认为,郗羿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3200元,数额较大,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最后,《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具体到本案,因涉案1200元不属于受害人张某的合法财产,系张某通过非法交易所得的财物,所以依法应当予以收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