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70岁大爷带着96岁老母亲,住星级酒店养老,2年来花了40多万,可酒店怕他母亲年纪太大,在酒店出意外,怀疑他是来碰瓷的,而且,大爷经常举报酒店,所有的酒店竟然把她们母子全体拉黑了,母亲在颠沛流离中去世,大爷决定安葬完母亲,跟酒店打官司,只索赔1元,不蒸馒头争口气,希望能引起对养老的关注。
(来源:大皖新闻)
70岁的周大爷一说起自己的大半生,就泪湿眼眶。
他3岁时,父母因为特殊情况分开了,他改了母亲的姓,母子俩相依为命。
他这辈子很苦,他没有完整的家庭,作为独生子女,也没有兄弟姐妹,他一辈子未婚未育,更没有老婆孩子。
所以,他没享受到世间的天伦之乐、夫妻之爱、手足之情。
小时候,母亲是他的依靠,母亲老了,他是母亲的依靠。
母亲年事已高,他也古稀之年了,他家房子又小,楼层又高,母亲上下楼不方便,养老问题迫在眉睫。
于是,他把母亲送进嘉兴的一家公寓养老,可母亲竟然被一个醉汉打了,这让周大爷很是后怕。
他无意间得知有种新型养老模式,叫酒店养老,觉得挺不错,就决定带着母亲住星级酒店养老,母子俩再也不分开。
2022年1月,周大爷千挑万选了一家星级酒店,虽然价格贵,但服务和设施好,他觉得母亲年事已高,过一天少一天,他想让她老人家舒舒服服过好每一天。
住进去后,他才发现,那家酒店和他预期差得太远,就重新找了一家,可因为积分问题,和酒店闹了矛盾,他一气之下又换了一家。
在这家酒店住了几天,感觉还可以,双方就签了13个月的合同。
2024年5月份到期了,他再去续费,竟然被酒店劝退。
周大爷很生气,他和母亲年纪都大了,还都有残疾,搬来搬去太不方便。
而且,医生说母亲的身体状况不适合奔波,这期间,母亲摔倒导致眼睛看不见了,他更不敢瞎折腾了。
周大爷跟酒店好说好商量,可酒店就是不同意他们继续住下去,而让周大爷惊讶的发现,周边的酒店也都不做他们的生意。
如果和这第3家酒店谈不拢,他们母子要么搬回没电梯的老破小住,要么就露宿街头了。
他在跟这家酒店理论时,母亲一气之下病发,被送进医院治疗几个月后,老母亲在10月17日那天离世。
母亲的去世,让周大爷痛心又自责,他觉得是自己不孝,没让母亲安享晚年,如果不是酒店拒收,母亲不至于走的这么早。
周大爷觉得,酒店之所以拒收他们母子,是害怕母亲在酒店去世惹上麻烦,其实,他已经跟酒店签了《免责书》,母亲即使走了,也是寿终正寝,跟酒店无关,他也不会讹人。
另外一点,酒店怕他举报,因为周大爷举报过酒店存在的诸多问题,比如非法集资,消防问题,以及偷税漏税问题。
他是个热心正义的人,还帮实习生要过工资,被酒店认为是个刺头。
周大爷表示,他举报确实得到了相关部门的245.10元奖励,但他举报不是为了钱,而是公平正义。
可就因为这两点,他们母子被酒店集体拉黑,让他意难平,母亲去世后,他决定起诉他们入住的3家酒店,索赔1元钱,不蒸馒头争口气,他目的是想引起大家对养老的关注。
那么,周大爷这件事,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酒店的行为可能侵犯了周大爷的知情权、选择权和人格尊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周大爷作为消费者,在选择酒店服务时,有权知悉酒店的真实情况,包括服务内容、质量、设施状况等。
酒店不应因周大爷的年龄或其母亲的健康状况而拒绝提供服务,除非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合同条款支持这种拒绝。
同时,周大爷有权自主选择酒店,并应受到尊重,不应被集体拉黑。
2、如果酒店因周大爷的年龄或其母亲的健康状况而拒绝提供服务,可能构成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46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周大爷与酒店签订的《免责书》及住宿合同,如果内容合法,双方自愿,应具有法律效力。
酒店应按照合同约定为周大爷及其母亲提供住宿服务,不得擅自解除合同或拒绝提供服务。
3、周大爷有权追究酒店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酒店因拒绝提供服务而导致周大爷及其母亲受到损害,如精神损害、经济损失等,而且,酒店对此存在过错,如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服务,则酒店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虽然周大爷只索赔1元钱,但这并不代表他放弃追究酒店侵权责任的权利。
同时,周大爷的举报行为如果属实,是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平正义的正当行为,不应被视为“碰瓷”或“刺头”。
有人说,虽然是孝子,但是他把自己对母亲的爱凌驾驭与他人之上,酒店本身就不具备养老条件,为什么不租公寓请一个保母?
对此,你怎么看?
一辈子不婚不育,光这点就让人不敢靠近了
租一套条件好的房子不行吗?
就不会去养老院?
两年华四十多万,这租个电梯房雇个住家保姆都花不了这么多,脑子有病不能怪别人。
周大爷是侦探吗?消防问题能发现,非法集资偷税漏税他是怎么发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