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男子和女朋友开房入住酒店,正在友好交流的关键时刻,酒店房间被陌生人闯入,两人被吓的摔下床全身发抖。男子和女朋友觉得受到了严重的心理伤害,要求酒店赔偿,酒店:最多赔偿3晚房费,不行就走法律程序。
(案例来源:椒点视频)
莫文迪和女友小倩的感情逐渐成熟,为了更进一步,两人相约到酒店友好交流,莫文迪也提前预定了一间大床房。
当天凌晨一点,莫文迪和小倩来到酒店办理入住,却被酒店告知大床房住满了,只能给他们安排豪华标准间。
为了不耽误春宵时刻,莫文迪和女朋友只能无奈选择接受,入住了标准间。
入住以后,两人就急不可耐的开始友好交流,可谁知,刚刚入住半小时,两人正一丝不挂的处于关键时刻,酒店房间的门突然被推开了,进来了两个陌生人。
看到陌生人突然闯入,莫文迪和女朋友吓的一激灵,直接从床上摔了下去,倒在床边瑟瑟发抖。
过了好一会,他俩的腿还在抖个不停,莫文迪和女朋友的心理遭受到很大的伤害。
这两个陌生人到底是怎么回事呢?原来,酒店给莫文迪他们换了房间以后,把这事给忘了,半小时后,又有客人来登记入住,酒店前台又把这间房登记其他客人入住。
这也就意味着,同一间房有了两波客人,莫文迪和女朋友是合法入住的,后面刷卡进来的两个陌生人也是,合法入住的。
莫文迪心情平复一点后,要求酒店负责人过来处理此事,不料,酒店前台给负责人打电话,负责人却表示,他住的太远,来不了。
酒店前台工作人员没办法,只能让莫文迪他们先休息,明天在解决。
遇到这样的事,莫文迪心有余悸,实在无法入睡,他等了一个多小时,还是不见酒店负责人来协商解决,最终选择了报警。
在民警的介入下,酒店负责人终于出现了,出现这样的问题,酒店负责人自知有错,主动提出给莫文迪赔偿3晚的房费,大概900块钱的样子。
然而,莫文迪不接受这样的赔偿,这件事给他和女朋友造成了严重的心理伤害,难道900块钱就想打发吗?
酒店负责人也不让步,要么给他赔偿3晚房费,要么走法律程序解决。
据了解,双方目前已经在走法律程序,通过法律来解决这段纠纷。
对于莫文迪的遭遇,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看待呢?
1、酒店前台开错房间,确实存在过错,酒店需要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一间房开给不同的客人,让陌生人闯入莫文迪的房间,影响了莫文迪和女朋友友好交流,酒店确实失职,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从民事角度而言,酒店应该承担这份过错责任,给莫文迪和女朋友道歉,并赔偿他们的损失。
2、酒店提出900块的赔偿,属于承担过错责任的一种方式。
酒店的行为存在过错,侵害了莫文迪和女朋友的隐私权,从侵权责任而言,需要赔偿损失。
侵权的同时,这也属于一种违约,酒店给莫文迪适当的赔偿也是合理的。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违约责任计算损失和赔偿的,一般采取填平原则,也就是损失多少赔偿多少,酒店直接赔偿三晚房费,这一点并没有毛病。
3、莫文迪想要的是精神损害赔偿,这未必能得到赔偿。
酒店的过错侵害了他们的隐私权,这一点没有争议,但精神损害还有争议。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只有莫文迪拿出证据,证明他和女朋友的精神受到伤害,比如抑郁症的诊断证明,这才能获得赔偿。
否则,莫文迪索要的赔偿于法无据,得不到任何赔偿,还不如见好就收,拿900元的赔偿。
(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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